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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等12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5 生效日期: 2001-04-25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为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等12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题目如下:
  一、《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1991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二、《哈尔滨市科学技术成果二次开发的若干规定》(1991年10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三、《哈尔滨市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总工程师职责暂行规定》(1991年10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四、《哈尔滨市鼓励国营大中型企业带动城乡集体企业发展的规定》(1992年7月1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五、《哈尔滨市增加用电若干问题的规定》(1988年9月1日哈政发法字(1988)28号);

  六、《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管理规定》(1993年3月31日哈政发法字(1993)1号);

  七、《哈尔滨市城市社会事业设施增容费收取办法》(1994年5月9日哈政发法字(1994)3号);

  八、《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月18日哈政发法字(1997)1号);

  九、《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关于下一步深化改革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0年3月19日哈政发(1990)5号);

  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1990)38号文件精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1990年12月17日哈政发(1990)43号);

  十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黑政发(1991)27号文件的通知》(1991年4月6日哈政发(1991)16号);

  十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支持企业安置下岗待工人员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1月8日哈政发(1997)1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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