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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牡丹江市征收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0 生效日期: 2001-04-1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财综(2001)33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审批〈牡丹江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函》(牡政函[2000]1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对市区生活垃圾收取处理费,现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征收标准
  1、市区城镇居民,市区外来暂住人口每人每月0.5元;市区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0.5元,此费用不得转嫁职工,应由单位负担。
  2、个体工商业户按从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3、自行收集、运输垃圾到垃圾处理厂消纳处理的单位,按每公斤0.005元收取垃圾处理费,不再缴纳垃圾处理费。

  二、持有民政部门特困证明的人员,要予以减免。

  三、垃圾处理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专项用于处理市区生活垃圾所需费用。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

  四、牡丹江市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五、本收费标准试行到2002年5月末,届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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