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哈尔滨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3 生效日期: 2001-03-23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哈劳社发[2001]46号
各区、县(市)劳动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职业培训机构、鉴定机构:
  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逐步实行职业技能全市统一考核鉴定制度
  从今年6月1日开始,全市实行职业技能统一定期考核鉴定制度。首先在国家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职业(工种)中执行。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试题、统一报名、统一考务、统一评卷、统一证书”的原则,根据各职业(工种)培训期限,按职业(工种)统一定期组织考核,技工学校、职业中学、职业学校(院),根据学制一年统一组织一次考核鉴定。
  统一标准。凡国家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核大纲>》的,统一按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技能鉴定。对鉴定规范中提出的申报条件、鉴定方式、考核场地及设备要求、考核评分、考评时限、知识技能要求等项内容要严格把关,保证鉴定质量。
  统一教材。凡参加考核鉴定的学员,必须统一使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行的职业技能鉴定教材或原各行业部门组织编写的职业技能鉴定教材。国家没有统一教材的职业(工种),培训选用的教材须经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论证认定后,方可使用。不按规定使用教材的单位不能参加考核鉴定。
  统一试题。凡实行统一定期考核鉴定的职业(工种),在考核鉴定时,试题统一从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中提取,国家题库尚未开发的职业(工种),考核鉴定试题须由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命题。
  统一报名。凡具备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的人员,按照鉴定职业(工种)、鉴定等级、鉴定时间等鉴定要求到指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报名。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院)、职业中学在校生,完成相应职业(工种)、等级鉴定规范要求的教学内容,可不受统一鉴定时间限制,在教学和实习结束后,由考生所在学校集体向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部门申报,在指定的考核鉴定机构鉴定。
  统一考务。理论知识考试由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操作技能的考核,由职业(工种)对口考核的鉴定机构组织实施。承担操作技能考核的鉴定机构,应于鉴定前7日内将分类名册、考核方案、日程安排和考评人员组成原则及名单,报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其委派的考务员监考下开展考核鉴定。
  统一评卷。理论知识考试试卷,统一由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部门组织考评员评卷。操作技能考核由承担考核鉴定任务的考核鉴定机构评分,经考评员和考评组长审核签字后,加盖鉴定机构印章,作为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统一证书。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均合格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严格报考人员资格审查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初级职业技能鉴定,必须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二年以上;或经过正规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申报中级职业技能鉴定,必须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工种)工作三年以上;或取得本职业(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经过正规中级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毕(结)业证书;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三)申报高级职业技能鉴定,必须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或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工种)工作五年以上;或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经正规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毕(结)业证书;大专院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三、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使用与管理
  (一)严格按照考评员组成原则,组成考评小组。对考评人员采取不定期轮换方式,考评人员在同一个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三次,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能少于三分之一,考评人员必须执行亲属、师生、师徒等回避制度。
  (二)建立考评小组集训制度。在实施鉴定前,组织考评小组人员进行集训,帮助考评人员熟悉本次鉴定职业(工种)的项目、内容、要求,考评方法及评分标准等。
  (三)加强对考评人员在考评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建立考评人员日常管理档案,记录各考评人员的每次考评工作情况;每次考评工作结束后,考评小组组长应对各考评人员签署的《评分记录表》进行分析,并提出评价意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也应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对于在考评工作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徇私舞弊,经教育仍不改正,或长期无故不参加考评工作的考评人员,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收回考评人员资格证书。
  四、严格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
  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严格按哈劳培字[1993]33号文件和计价格[1999]406号文件执行。费用在报名时统一收取,主要用于职业技能鉴定的相关工作的开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挪作它用。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