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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4 生效日期: 2003-08-04
发布部门: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烟政办发〔2003〕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四日 
 
 
烟台市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外贸出口,增强我市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加强对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退税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政府筹措,用于因出口退税指标不足而滞压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的资金。 
  第三条 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有效使用、重点使用、配比使用、安全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出口退税专项资金属无息借款,由市财政局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封闭运行,商业银行负责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和回收。 
  第五条 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国税局和外经贸局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第六条 出口退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年出口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 
  (二)出口500万美元以上,且加工贸易占出口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三)出口500万美元以上,且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占出口总额比重30%以上的企业。 
  第七条 企业申请出口退税专项资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二)市国税局出具的出口企业应退未退税款情况证明原件(见附件3); 
  (三)企业出口退税专项资金借款专户证明复印件。 
  第八条 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烟台市外经贸扶持政策联合审批办公室负责。出口企业申报材料齐全后,即可向烟台市外经贸扶持政策联合审批办公室申请出口退税专项资金。联合审批办公室每月下旬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见附件2),由市财政局、国税局和外经贸局联合审定,并于次月上旬将已审定的汇总表通知借款银行和出口企业,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与出口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并将出口退税专项资金划转企业借款专户。 
  第九条 根据市国税局提供的出口退税应退未退税款情况,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按照出口退税应退税款的先后时间确定出口退税专项资金使用顺序,重点安排应退未退税款一年以上的。 
  第十条 市国税局在退税资金到位后,将出口退税分配表抄送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和借款银行,并负责通过国库将退税款项划入企业出口退税专项资金借款专户。 
  借款银行要加强对企业出口退税专户资金的管理,及时将企业已退税款划转财政专户,如因管理不善造成退税款流失,银行须负全部责任,同时银行每月要将出口企业借还专项资金情况报市财政局。 
  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要在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出口退税专项资金借款专户,按时还款,企业如不及时还款,从退税资金到位之日起,按月收取6.3‰的滞纳金,并取消该企业使用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的权利。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要相应设立出口退税专项资金。按照配比使用原则,对县市区出口企业所用专项资金,龙口市、蓬莱市、招远市、莱州市、莱阳市、烟台开发区承担30%,其它县市区承担20%。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出口退税专项资金安全运作,充分发挥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的效应。 
  第十三条 出口退税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挪用。如有违犯,根据情节轻重,将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烟台市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申请表(略) 
  2.烟台市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申请情况汇总表(略) 
  3.出口货物应退未退税款情况证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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