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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9年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27 生效日期: 1999-04-2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事厅、教委、计委《关于做好1999年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企业减员增效的新形势,供需矛盾仍很大,任务十分艰巨。为了做好今年我省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字【1999】2号)以及人事部《关于做好1999年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9】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1999年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及国家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针、政策,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发挥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调节作用,建立学校和各级政府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制度实现毕业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我省生源毕业生(含国家部委院校留成以及省外院校派遣到我省报到的毕业生),主要在我省范围内就业。研究生的就业范围主要是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本专科毕业生主要面向基层和生产第一线,首先保证重点单位和来源地区的需要;中专毕业生主要在来源地区的本行业内就业;委托、定向等毕业生按合同就业;自费生自主择业。

  三、加强宏观管理,做好毕业生流向的调控工作。对我省农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单位需要的毕业生,特别是本科层次以上的紧缺专业毕业生,要给予充分保证。重点单位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与毕业生签订的协议要优先考虑,并放宽地域等条件限制,各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要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要坚持人才合理流向,保证毕业生资源的合理使用。要坚持面向基层和生产第一线的方针,采取积极措施和优惠政策,鼓励毕业生到急需人才的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农村工作。对到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边远地区、艰苦行业的毕业生,根据各单位情况可适当提高工资等待遇。对到农村工作的毕业生,其人事、户口关系可留在城市,并继续实行工资适当高定的政策。

  四、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继续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办法。凡在毕业时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国家负责派遣。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派回家庭所在地区,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推荐或自行联系单位。1年内落实单位的,要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要为待业毕业生提供服务,可组织待业毕业生再学习和进行转岗专业技能培训,增强竞争力,帮助他们尽快走上工作岗位,培训经费不足部分可由各级政府财政予以补助。加强对待业期间毕业生的管理,制定相应政策和办法,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对服从安排的毕业生,要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五、加速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建设,规范毕业生就业管理。各学校、各地区、各部门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毕业生就业活动。重点举办好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组织好各种招聘活动和供需见面会,争取更多的用人信息,提高就业率。各地、各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加快各级、各类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采取集中和日常相结合的方式,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种形式的供需见面活动和专场招聘会,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在双向选择过程中,要使用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为维护其严肃性,每个毕业生只能签订一个协议,无故不得违约,用人单位也不得随意解聘、辞退和拒收已签订协议的毕业生,否则双方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加快毕业生信息网络的建设,下大力量抓好供需信息的交流工作。要实行信息联网,迅速、快捷地查询、传递和交流供需信息,使大量的基础性信息交流工作在网上进行,实现信息共享,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的服务。要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搜集毕业生需求信息,用人单位要按时上报,营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双向选择环境。

  六、积极疏通和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为毕业生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做好人才结构调整和人才储备工作,针对一些企业单位大学生比例较少、人员结构不合理的情况,要多接收所需的毕业生,特别注意接收本行业对口专业的毕业生。事业单位特别是基层事业单位,在编制定员内,要优先接收专业对口的毕业生。确实需要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经批准后事业单位可超编接收。要做好机关特别是基层机关选拔优秀毕业生为国家公务员的工作。今年机关编制内增加人员应主要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特别注意有计划地考试录用一批优秀毕业生到乡镇机关工作。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根据需要并经考核后可直接进入各级机关工作。对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需要加强的部门,增编增人指标应主要用于公开选拔高素质的优秀毕业生。否则,各级人事部门要采取相应政策和措施予以干涉。要支援军队建设,鼓励和支持应届优秀毕业生到部队工作,对部队急需并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放宽各方面限制,优先给予保证。继续做好选拔应届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工作,各地、各大专院校要积极主动地配合组织部门,完成对毕业生动员、推荐、选拔和后期考核、管理等工作,为乡镇基层单位培养后备干部。要采取积极措施,制定相应政策,做好吸引急需人才的工作。对要求出省就业的我省生源毕业生,急需专业要保证我省的需要。

  七、进一步加大向非国有单位输送毕业生的工作力度。大力支持集体、三资、私营、联营和股份制企业等单位接收毕业生,积极鼓励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工作。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提供便利,创造条件,给予帮助,放宽专业、学历和生源限制。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有效地帮助解决人事代理等实际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要采取优惠政策,鼓励毕业生走自主创业、科技创业和艰苦创业的道路,对要求自谋职业、自办企业和从事第三产业的毕业生给予支持,根据本人的要求,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可对其实施管理。

  八、严格对毕业生收费的管理,坚决禁止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乱收费现象。按照国务院和国家计委、教育部的规定,各部门和大中专院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不合理费用,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如城市增容费、教育补偿费、上岗押金、推荐费等,应一律取消。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和教育部对高校毕业生收费的有关政策,对省政府批准的有关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和重新审定后执行。除此之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巧立名目向毕业生收费,一经发现,除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外,要严肃处理。

  九、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理顺各种关系,保证毕业生顺利就业。接收非当地生源毕业生的中、省直单位,要提前将毕业生名单报送省或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确因工作需要的,要给予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对已落实具体工作单位、经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并派遣的毕业生,各地、各部门要及时给予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拖延,保证毕业生按时就业。

  十、转变职能,搞好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服务工作。各级毕业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协调、管理和指导。要加强力量,增加投入,配备人员,搞好培训,使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经常化、规范化,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帮助和服务,并及时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十一、要重视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各地、各部门和各大中专院校以及用人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形势、国情、政策以及择业意识和求职技能方面的教育,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提高毕业生为国家服务的自觉性,引导他们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

  十二、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始终把保持稳定放在工作的首位,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各地实际,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措施,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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