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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20 生效日期: 1999-01-2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发[1999]15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确定专人负责清算工作,在企业填写清算表后,要深入企业开展清算。

  二、对实行A、B类管理的企业,要严格审查备查单证,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三、各地要在4月5日前将清算报告和附表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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