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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01 生效日期: 1999-01-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发[1999]130号

  一、由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职责发生了很大变化,技术服务及专用部件销售均由服务单位负责。为了适应这些变化做好今后的推行工作,省局决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统一由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今后税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的编制工作;2、负责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工作;3、负责企业用金税卡和IC卡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的发行管理工作;4、负责对同级技术职务单位技术服务质量的监督工作。

  二、工作程序。1、企业上防伪税控系统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地市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批后下达《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样式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233号)的规定执行。《通知书》一式四份,一份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留存,一份转给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给申请企业,一份给市地级技术服务单位。2、技术服务单位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对申请企业计算机、打印机进行技术认定。企业购置的计算机、打印机要满足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要求3、企业接到《通知书》后,携带《通知书》到指定的技术服务单位办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手续并接受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单位凭《通知书》办理销售手续并与该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4、技术服务单位将办完销售手续的防伪税控系统的金税卡、IG卡送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办理发行。发行后由技术服务单位给予安装。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各市地都要建立技术服务单位,省级技术服务单位已经组建,近期将与各地流转税管理部门联系组建市地级技术服务单位,各地要积极配合并给予支持。全省市地以上技术服务单位都要与同级国税部门签订技术合作协议,明确法律责任。技术合作协议文本样式将由省局和省级技术服单位统一制定。

  四、今年的推行计划各地已经上报省局,省局将于1999年12月推行。如有调整请与1999年9月10日前上报省局。

  五、各地要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的认证工作,严格按规定执行,未经认证坚决不能抵扣,认证工作程序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将新的工作程序通知防伪税控企业,做好衔接工作。

  七、以往文件与本文相抵触的一律按本文件规定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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