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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乡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5 生效日期: 2003-06-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共北京市委
发布文号: 京发[2003]13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本市乡村集体经济发展迅速,集体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对促进农村发展、实现农民富裕、保持社会稳定、加快现代化进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首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在乡村集体经济体制和集体资产管理方式上,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滞后,集体经济缺乏活力;一些部门、单位随意侵占乡村集体资产,侵害农民利益;一些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基础管理工作薄弱,集体资产流失比较严重。为了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推动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增强集体经济实力,加快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步伐,现就进一步深化乡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乡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活力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制度创新,真正成为产权明晰、农民入股、主体多元、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场主体。本市乡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存量资产通过民主程序,在留出一定数量的社会保障资金后,可以量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占有的股份,并按照股份份额获取收益、承担风险。整建制撤村转居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资产要优先用于农民转居后的社会保障,剩余部分可以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愿,在留出适量集体股后量化到个人。此项改革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较多、实力较强、发展前景较好、农民要求强烈以及具备其他条件的乡村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进。

  二、积极推进乡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改革,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打破产权封闭、区域封闭的格局,实现开放式经营。要坚持实施资本引进和资本跟进战略,积极推进高起点、大范围、宽领域的资产重组,实现投资主体和经营方式的多元化。
  要优化乡村集体经济的投资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抓住发展机遇,大力培育 符合现代农业和新型工业发展方向的主导产业,增强乡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能力。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企业或参股经营企业,要认真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于控股或者参股的企业,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企业章程选派出资者代表进入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对企业运行情况实施有效的监督。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盲目从事高风险的投资经营。
  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积极推迸乡村集体企业改革。集体独资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其他形式的合资合作经营,也可以进行租赁或拍卖。乡村集体企业的拍卖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处理好债务债权,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乡村集体企业的拍卖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暗箱操作。拍卖所得资金属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偿还债务、投入优势企业或投资新办企业,也可以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支出。

  三、明确乡村集体资产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民主管理制度
  乡村集体资产属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全体成员集体所有。乡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除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安置迁入的移民外,未以土地、资金等生产资料投资加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不享有集体资产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为城镇居民以后,以其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和劳动贡献,享有相应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一级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尚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村,可以由村委会行使集体资产管理主体的职能。要建立健全乡(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乡(镇)一级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乡村集体资产的民主管理制度,是做好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治本之策。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包括集体土地承包租赁、集体资产处置、重大项目投资和举债、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要实行民主公开制度,通过多种形式,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规范乡村集体土地的征占管理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当前,要继续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要在坚持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进行。农民自愿且具备条件的地区,在确保农民对集体土地承包权、收益权的前提下,可以试行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通过土地承包权作股、承包权作价、承包地出租、联户经营、农民与企业合作经营等形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流转,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为实现郊区工业化、城市化创造条件。
  乡村集体土地对外承包、租赁,应当事先对承包方、承租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评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乡村集体土地对外承包、租赁,须以集体资产管理主体作为发包方或者出租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发包或者出租。土地承包金或者租金按年度收取的,可以列入当年收益分配;集中收取的,要分摊到每个受益年度。
  国家建设征用、占用乡村集体土地,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征占手续,并按国家法律规定的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给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者以足额的补偿,同时做好劳动力的安置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偿征占农村集体土地,不得拖欠、截留和挪用乡村集体土地征占补偿收入,不得从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收入中提取分成。乡村集体土地征占收入中的集体所得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和公益事业支出,也可以投资入股兴办企业。

  五、加强基础制度建设,推进乡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化
  一是健全乡村集体资产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实物登记制度。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集体账内资产要做到账实相符,账外资产要建立统计台账。进一步改善乡村集体资产管理手段,逐步实行乡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信息化。二是建立乡村集体资产的评估制度。乡村集体资产通过拍卖、租赁、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等方式发生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要经过乡村集体资产管理主体确认,并报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三是完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理财制度。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扩大再生产确需大额举债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非生产性投资不得举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为本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经济担保。除正常经济业务中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外,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应收款项等债权要积极催收,对确实无法追还的款项,经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方可核销。未履行合法审批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减免应收款项。四是建立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离任,由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审计。村集体经济主要负责人、行使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委会主任和乡村集体企业法人代表离任,由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审计。除上述部门审计外,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申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改进乡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乡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切实把这项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扭转集体经济组织缺乏活力、集体资产管理不善的状况。要通过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管理,使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发乡村集体经济的生机和活力,增强集体经济实力。
  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乡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对乡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健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力量,保证必需的工作条件,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加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者队伍建设,建立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制度,提高他们发展集体经济、带领农民致富的能力。加强乡村财会队伍建设,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财会队伍的监督和保证作用。制定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吸引高素质人才到郊区企业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形成支撑加快郊区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人才队伍,为乡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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