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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村评定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5 生效日期: 2003-07-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政农发[2003]58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规范提高服务水平,促进郊区旅游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村的评定,依据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和北京市旅游局制定的《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村评定标准(试行)》进行。


二、评定范围

    第三条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俗旅游接待的村庄,包括住宿接待、田园观光、采摘、垂钓、烧烤等,按照《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村评定标准(试行)》,自愿参加评定。


三、参加评定的组织和权限

    第四条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市郊区民俗旅游村的规划、发展和政策支持。北京市旅游局负责全市郊区民俗旅游村的评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指导。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和北京市旅游局共同对民俗旅游村的评定工作进行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区县农村工作委员会和旅游局联合成立民俗旅游村的评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区县民俗旅游村的评定,并将所评定的民俗旅游村报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和北京市旅游局(办事机构设在旅游局)备案。

 

四、民俗旅游村的评定

    第六条   民俗旅游村的评定,依据《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村评定标准(试行)》和据此制定的有关文件进行。


    第七条   民俗旅游村的评定工作采取自愿接受评定方式。凡欲申报评定民俗旅游村,向所在乡(镇)政府申请,由乡(镇)政府统一报所在区县民俗旅游村评定工作小组审定(办事机构设在旅游局)。评定合格的由区县农村工作委员会和旅游局(代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和北京市旅游局行使职权)共同颁发民俗旅游村标识牌。


    第八条   申请民俗旅游村评定的单位,应接受相应的评定检查。评定人员要依照标准正确行使职权,树立服务意识,不得徇私舞弊。对不正当行为,被检查单位可以向其上级单位举报。

 

五、评定复核及处理

    第九条   对已评定的民俗旅游村,区县评定工作小组会同乡镇管理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平时采取重点抽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条   复核工作结束后,由评定小组写出复核报告,报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和北京市旅游局(办事机构设在旅游局)。


    第十一条   经复核或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民俗旅游村,区县评定工作小组将依据具体情况,要求其整改,整改期限为15天至90天。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予以摘牌。


    第十二条   凡被摘牌的民俗旅游村,自摘牌之日起3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定。

 

六、附则

    第十三条   民俗旅游接待村标识牌必须安装在民俗旅游接待村明显位置。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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