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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9-10 生效日期: 1985-09-10
发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人民防空工程是防备敌人突然袭击,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行防空袭斗争的重要战备设施,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人民防空工程在平时保持良好状态,战时能充分发挥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3)198号《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各种机动干、支线,平战结合工事以及防空地下室、人员掩蔽和其它各种专用工事等,均纳入人防统一管理范围。平时必须加强工事维护管理,做好维修保养、保护和管理工作,保证一旦战争需要即可投入使用。

  第二条 人防工程平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各类专用工事和平战结合工事,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市区内的公用连通地道,由各街道负责维护管理;南北两山公用坑道,由市人防办公室工程施工管理处负责维护管理。工事的维护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由市、区(萧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督促。

  第三条 凡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包括担负公用工程维护管理的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向市、区(萧山县)人防办、公室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二、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做好维护管理记录。
  三、认真做好人防工程的保密工作。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工程的性质、坐标和防护能力。工程的机密图纸、资料、文件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组织参观人防工程,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口部尚未处理和停缓建的工程,必须在工程口部设置管理门或混凝土盖板。
  五、建立健全必要的工程检查、报告等项管理制度。

  第四条 凡已竣工的人防工程,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列入固定资产。人防工事平时要加以利用,使其为生产、生活、旅游服务,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五条 人防工程必须切实加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弃土、便溺。
  二、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建筑物。确需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建筑物时,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向当地人防管理部门(街道、区、萧山县)提出申请报告(详细说明事由,并附工程平面图),经市人防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施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若工事遭受损坏,建设单位要赔偿损失。
  三、未经公安、人防部门批准,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四、人防工程的改造利用,要注意保护工程的防护能力。不得随意在工程的顶部开天窗、钻气孔。
  五、不准擅自占用、改造、损坏、破坏、封填和拆除人防工程。
  六、通向人防工程出入口的各种地面道路(包括车道、便道、梯步等)不准占用、堵塞和毁坏。
  七、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的各种防护设施(包括战时的“三防”设施和平时的防水设施以及其中的安全设施等),不准随意拆除、移动和损坏。

  第六条 已建各种人防工程不得擅自拆除。因基建或市政建设确需拆除人防工程的,应经批准,并按拆除影响面积予以补建或赔偿。
  一、凡拆除防护等级五级以上的人防工程和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简易人防工程,拆除单位须事先向当地街道和区(萧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区(萧山县)人防办报市人防办批准。
  二、拆除不足五十平方米(不包括市区连通地道)的简易人防工程,向所在街道提出申请,由当地区(萧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三、拆除人防工程后,拆除单位必须及时补建。补建的工事要求达到五级工事标准,面积不少于拆除的面积。因工事改造而增加的面积,由拆除单位负责。
  四、因受场地限制确实无法补建的,经人防部门同意后,拆除单位应将补建人防工程的经费、材料上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另行安排建造。其经费:等级工事每平方米五百元,简易工事每平方米二百元,材料按实计算,要先缴后拆。
  五、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和破坏人防工事的单位,除按上条标准赔偿外,另加20%罚款。
  六、赔款以及罚款的经费列支:凡为基建拆除的应在基建中列支,凡为市政建设拆除的应在城建费中列支。未经批准檀自拆除和破环人防工程的罚款,企业单位应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开支;行政、事业费应在预算包干结余或预算外资金中开支。

  第七条 已建的各种人防工程不得擅自改造,防止降低工事抗力。为了满足战时和平时使用的要求,需要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完善、增建口部设施时,按照管理范围,由各级人防部门审批,所在单位和各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人防工程改造时,涉及地面建筑、市政管道、绿化等,还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人防工程改造所需经费、材料,属于战时防空设施,由人防部门解决;属于平时使用设施,由使用单位解决。

  第八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所需的经费、材料,凡是单位的人防工程,应列入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企业单位工程的大修理费用,从大修理基金中开支;中、小修理费用,计入生产成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所需的费用,凡平时使用有收入的,从收入中开支;没有收入的,从本单位固定资产修缮费中开支,所需材料,列入本单位的有关计划解决。凡是公用人防工程,平时有经济收入的,其维护管理费从收入中解决;没有收入的,其维护管理费从人防工程费中解决。公用工程维修所需的钢材、木材、水泥,由人防部门按计划统筹安排。

  第九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生活补助,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人防部门和有维护管理任务的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管理人员,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把这项工作搞好。维护管理人员,要加强政治责任心,努力学习专业技术,严格执行维护管理制度,遵守操作规程,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人防部门共同搞好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安排建设项目时,要注意保护人防工程设施;政法部门要积极协助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学校、街道(乡)等单位,要经常对干部、职工、学生、居民、农民进行教育,避免发生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发现危及人防工程安全或破坏人防工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及时制止,并向人防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对保护和维护管理人防工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善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擅自拆除、蓄意破坏人防工程,泄露人防工程机密,以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的,要分别情况,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诉诸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于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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