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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省可以适当延长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02-04 生效日期: 1985-02-04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85年2月4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  条的规定,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嵊泗县、岱山县、普陀县、洞头县、泰顺县、文成县、景宁畲族自治县、庆元县、龙泉县等九个县为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
二、上述地区延长办案的期限和审批办法,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 条规定办理。
三、上述地区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应当努力改进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实事求是地尽可能缩短办案期限。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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