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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普通发票计划、审批、印制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13 生效日期: 1999-01-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地税发[1998]306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全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讨论通过的《关于全省普通发票计划、审批、印制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此办法中的规定和程序,切实加强我省普通发票的计划、审批和印制管理。
附件:全省普通发票计划、审批、印制管理的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全省统一发票计划管理,自印发票的审批管理,发票印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票的计划管理
  (一)各地(市)地方税务局,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下一年度发票用票计划,填报“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发票订购计划”(表式见附件一)(哈尔滨市将市区、所属各县市分别填报)一式两份上报省局征管处,经审核后省局一次下达到指定承印厂安排生产。
  (二)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在编报年度用票计划时要认真测算,严格按计划领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时要书面上报省局征管处审批。
  (三)各地(市)地方税务局,按审批后的用票计划直接与承印厂家办理发票的领用和结算手续。
  (四)承印厂家每半年向省局征管处报送一次统一发票计划执行情况。

  二、自印发票的审批管理
  (一)属地方税务局管辖、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或自行设计式样的发票。
  (二)需要申请自印发票的企业,须填报“黑龙江省地税系统自印发票车请表”(表式见附件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局征管处审批。
  (三)省局审批同意印制后,由省局下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准印通知书”(表式见附件三),通知指定承印厂安排印刷;印制完成后由申请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一次领取和结算,并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准印通知书”附标准印样分别送达主管税务机关和省、地市税务机关备查。各级地税机关及发票管理部门不准再收取其它费用。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自印发票的使用管理,特别是对省局批准的由主管部门管理的行业自印发票,要加强领用审批登记备案管理,要求使用自印发票的企业或主管部门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的领、用、存等有关情况,适时开展自印发票的检查工作。

  三、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
  (一)全省普通发票的印制工作,省局指定由“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票证站”和“哈尔滨市税务局证照印刷厂”两个单位承担,“哈尔滨市税务局证照印刷厂”负责承印哈尔滨市市区范围内普通发票的印制,“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票证站”负责承印其它地(市)、县普通发票的印制。
  (二)发票承印单位,必须按省局下达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准印通知书”的要求安排生产,保证产品质量,按时完成任务,确保发票及时供应。对全省统一发票要严格按计划供应。
  (三)发票承印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防伪品保管领用制度;发票监制章保管领用制度;其他有关制度;并上报省局备案。
  (四)发票承印单位,必须对半成品加强管理,对残次品经三人以上核对无误后及时销毁,严防流失;对产成品设专人专库保管,严防丢失和损坏,并建立产成品及发票供应帐表,做到帐实相符,结算及时。一旦发生发票丢失损坏等有关情况应及时向省局征管处报告。
  (五)发票承印单位,必须按以上要求加强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否则省局将取消其发票的承印资格。

  四、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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