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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12-27 生效日期: 1994-12-27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区、县劳动局,工会、财政局,局、总公司(企业集团),计划单列企业、各家银行:为保障本市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元旦、春节期间的基本生活,使他们顺利地度过节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5年1月和2月(下同),因严重亏损、发放工资确有困难的国有工业企业,应按不低于本市现行的失业救济金最低标准,即每人每月150元,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协助解决,仍解决不了的,在企业提出可行的扭亏措施和优先归还贷款计划后,可由银行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二、对因经济效益不好,工资水平偏低,发放最低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后,到开户银行申请开立工资预留户。企业被批准开立工资预留户后,对销货回笼款,银行可根据企业的委托将资金按每人每月210元的标准转入该户,以保证职工最低工资的发放。
  三、对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区、县政府批准进行停产整顿期间的企业职工,由市劳动局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借支基本生活费。
  对少数集体所有制停工企业,月收入在150元以下的职工,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企业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协助解决,仍解决不了的,由市劳动局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借支基本生活费。
  四、确保退休人员退休金的发放。所需费用,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对停产整顿企业,退休费用企业自筹部分,可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拨付,全额负担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费。
  对个别特殊困难的企业,退休费用企业自筹部分,如有困难,可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解决。解决不了的,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借款发放退休费。
  五、企业及上级主管部门,在“两节”期间,要尽可能解决拖欠职工医药费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元旦、春节期间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作为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维护首都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认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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