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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委内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8-21 生效日期: 1987-08-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计委
发布文号:

为加强基本建设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投资效益,使基本建设与各项事业的发展更紧密地结合,经委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改革委内现行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如下:
  一、基本做法:
  基本建设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基建项目的审批,由目前基建处统一管理改为基建处按部门对基建投资、面积指标“切块”,由专业处为主负责分管区、县、局、总公司的基建计划工作(含职工宿舍)。不宜划归专业处管理的区、局、总公司的基建计划及专项建设,由基建外继续管理。各处管理范围附后。

  二、职责划分:
  1.基建处:
  (1)贯彻国家与市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加强基本建设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加强调查研究,制订有关政策、法规,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基本建设的宏观管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
  (2)会同专业处,综合编制全市中长期基本建设计划,检查、汇总基建计划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落实改进措施。
  (3)研究提出年度基建计划投资规模及分部门“切块”意见,汇编下达全市年度基建计划,检查与汇总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对计划的调整和清理提出建议。
  (4)积极争取与落实国家预算和财政投资来源,提出分配和调整意见。
  (5)参与自筹投资2000万元以上,市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上,市政公用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的审查报批工作。
  (6)与国家计委、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市有关综合部门联系有关全市性基建业务工作。
  2.专业处(包括基建处作为分管单位):
  (1)在“切块”范围内负责分管区、县、局、总公司的中长期及年度基建计划的安排、调整和平衡工作,做到年初计划不留缺口,年终完成规模不突破“切块”指标。
  (2)审查批复或审查上报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自筹投资2000万元以上,市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上,市政公用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商基建处审批。参与审查初步设计。
  (3)坚持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协助有关部门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4)调查研究基本建设中的问题和经验,并及时反映所管部门的建设情况。
  (5)经常与基建处沟通情况,及时向基建处提供汇总情况所需的资料。

  三、关于中长期计划:
  1.先由基建处提出中长期计划的投资规模设想意见、安排计划和项目的原则,及分部门安排的规模,经委办公会议通过后,专业处按照确定的规模和本部门事业发展的方向、重点,编制部门基本建设和主要建设项目计划方案,报主管主任审查后,交基建处汇总。
  2.基建处根据各专业处提出的建设计划方案,汇总平衡,提出全市总的建设规模及分部门投资安排意见,经主管主任审查后提交委办公会议讨论确定。
  3.各专业处根据委办公会议的决定修订计划,送基建处平衡汇总统一下达。
  4.专业处按照基本建设中长期计划规模和有关规定审批安排所管部门的建设项目。

  四、关于年度计划:
  1.年度计划的编制:
  (1)基建处根据国家和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形势与需要,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和国家下达的基建投资控制指标、在建规模及当年必须考虑的因素,提出安排项目的原则及投资、投资指标、建筑面积的“切块”意见和要求,以及市重点项目计划安排的建议,经与有关专业处初步交换意见并经主管主任审查后,提交委办公会议讨论。
  (2)专业处按照委办公会议通过的原则和方案,提出安排意见并商基建处,经主管主任审查,送基建处汇总提交委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按统一格式填列项目表、部门汇总表并写出简要说明,按规定要求核对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交基建处汇总统一组织下达。
  2.年度计划的调整:
  (1)各区、县、局、总公司范围内的调整,按(84)京计基字第438号文《关于调整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2)各区、县、局、总公司之间的调整,如资金渠道相同且增减数额平衡,属于同一个专业处管理范围的由该处调整,主管主任审批;跨处调整的要互相协商,共同调整,主管主任审批,调整文件应抄送基建处。
  (3)市财力或投资指标有新的来源需对“切块”数额调整增加时,由基建处商专业处提出初步意见,经主管基建的主任审查后,提交委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确属合理原因,建设项目需增加建筑面积时,在不突破“切块”面积指标的条件下,由主管专业处办理,抄送基建处。超过“切块”面积时,商基建处办理。
  3.年度计划下达后需追加安排新项目时,由主管专业处商基建处提出,主管主任审批,主管基建的主任会签后由主管专业处办理有关手续,基建处会签。
  4.国家预算和市财政投资的上年结余,由基建处统一对财政局、银行进行清算、收回,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5.对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上报有关材料,参加有关会议和对银行、财政、统计、规划、设计、施工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属于具体项目和某个部门情况的,由专业处办理,属于全市综合性问题由基建处办理,需要专业处提供有关情况时,基建处可召集专业处统一布置、研究,各处应及时提供情况。
  6.争取投资,属于全市性或几个部门共同申请的,由专业处提供情况,基建处汇总,经主管主任审定,统一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属于一个部门的,由主管主任审定,专业处办理,并将进展情况告知基建处。

  五、建设项目的审批:
  1.使用国家预算内和市财政投资的500万元以下(市政公用项目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专业处办理,主管主任审批;此限额以上的,项目建议书与基建处会签,报主管主任审批,并送主管基建的主任圈阅。审批文件应抄送基建处。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大中型项目经主管主任审查后,提交委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2.自筹及其他资金安排的2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专业处办理,主管主任审批;此限额以上的项目建议书与基建处会签,主管主任审批。审批文件应抄送主管基建的主任和基建处。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大中型项目经主管主任审查后,提交委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六、关于部门、区县工作交叉问题:
  1.非工业部门(包括商贸、市政、城建、政法等部门)和城、近郊区的工业项目的管理,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和参与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由工业二处负责。上述项目的中长期和年度计划的安排,由工业二处提出,由有关专业处统一平衡,纳入计划。
  2.区、县的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项目,由科教处办理,主管主任审批。纳入年度计划问题,分别与基建处、农林处商量安排。
  3.区、县的市政项目由能源市政处办理,主管主任审批。纳入年度计划问题,分别与基建处、农林处商量安排。
  4.主管处审批项目时,涉及其他专业处业务的,要与其他专业处商量会签。
  5.主管处在年度和长远计划中安排项目投资计划时,涉及其他专业处业务的,要与其他专业处商量确定。

  七、关于发文编号:
  为使各单位便于区别基建业务文件,凡基建处办理的文件,用京计基字文号;由专业处办理的基建文件,用京计基字加专业处文号(如京计基(工)字第××号)。

  八、本暂行办法从1987年7月1日起执行,1987年内追加调整投资的事宜仍由基建处办理。

  九、更新改造项目的管理,原则上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附:各处基建计划管理范围名单:
  工业计划处:
  首钢公司、一轻总公司、二轻总公司、医药总公司、纺织总公司、工艺品总公司、矿务局、建材工业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机械工业局、广播电视总公司、计算机总公司、仪器仪表总公司、农机总公司、汽车工业总公司、化学工业总公司、印刷工业总公司、丽源有限公司、标准计量局、西门子培训中心、经委。
  农村计划处:
  畜牧局、农业局、水利局、农场局、林业局、乡镇企业局、农科院、水产总公司、大发畜产公司、供电局(农电部分)、农办、郊区旅游开发公司、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远郊区县、农业区划办。
  商业外贸计划处:
  一商局、二商局、粮食局、供销社、旅游局、饮食服务总公司、石油销售公司、友谊商业服务总公司、烟草公司、物价局、工商局、商委、经贸委。
  能源市政计划处:
  市政局、公用局、环卫局、园林局、地铁公司、公共交通总公司、城建总公司(市政工程部分)、燃气办、交通运输总公司、区县(市政工程部分)、市政管委。
  科教文卫计划处:
  卫生局、高教局、教育局、成人教育局、文化局、文物局、科技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科协、出版社、广播电视局、体委、计划生育委员会、文联、北京日报、科委、文教办、区县(文图四馆部分)。
  财政金融计划处:
  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
  生产资料平衡处:
  物资局、建材供应总公司、煤炭总公司
  国土规划环境保护处:
  环保局
  工业计划二处:
  一商局、二商局、粮食局、供销社、饮食服务总公司、市政工程局、公用局、环卫局、公共交通总公司、交通运输总公司、建工总公司、城建总公司、住宅总公司、房管局、劳改局、民政局(包括社会福利事业总公司)、新新实业总公司、城市生产服务总社、城近郊区等部门、地区的工业项目,教育局校办工业。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处:
  规划局、规划院、建筑设计院、市政设计院、建工总公司、住宅总公司、城建总公司(自身部分)、城区集体建筑总公司、农建总公司、各开发公司、房管局、公安局、劳改局、民政局、安全局、对外联络办、司法局、检察院、法院、民委、武警总队、兴华实业公司、新华实业公司、新新实业公司国际贸易顾问公司、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安消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团市委、妇联、少年福利基金会、总工会、政协、党校、人防办、卫戍区、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老干部局、科技干部局、生产服务合作总社、民革、民盟、工商联、侨联、侨办、档案局、专利局、人事局、建委、规划办、劳动局、统计局、工程咨询公司、计划经济研究所、经协公司、城近郊区、专项建设(旅馆、落私、军退、军转、中小学教师建房、知识分子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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