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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11-25 生效日期: 1992-11-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发布文号: 京财预[1992]2266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根据财政部(92)财预字第102号《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算级次问题
  由市级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集体、私营、个体及个人入股的部分,下同)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作为市级预算收入缴入市级金库。
  市级与区、县属企业合股的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平时缴入市级金库,年终结算。
  由区、县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入区、县级金库。
  由中央与市、区、县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按组建时中央与市、区、县的投资比例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平时缴入中央金库,地方应分成部分,年终通过结算由中央财政返还;属于区、县应分成部分,待市财政与中央财政结算后,返还各区、县财政。
  股份制企业的国家股红利和利息收入,根据现财政体制,市投资的作为市级预算收入;区、县投资的作为区、县级预算收入。

  二、关于预算科目问题
  在“1992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十七类“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类”一个“类”,“类”下设置第254款“中央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255款“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256款“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中央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
  在“国营企业上缴利润类”中增设159款之二“股份制企业国家股利收入”一个“款”。款下设置第1项“中央股利收入”,中央投资的红利和股息收入,适用本科目;第2项“地方股利收入”,地方投资和红利和股息收入,适用本科目。

  三、关于缴库问题
  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缴库手续,由各级税务机关比照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缴库手续办理。其缴款凭证,暂用“国营企业所得税缴款书”加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戳记代替。
  股份制企业红利和股息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征收,使用“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

  四、关于国库各区、县支库增设预算科目问题
  1.在中央级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254款“中央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第256款“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第159.21款“中央股利收入”。
  2.在市级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255款“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税种代号为102;第159.22款“地方股利收入”,税种代号为104。
  3.在区、县级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255款“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税种代号为102;第159.22款“地方股利收入”,税种代号为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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