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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关于解决科技人员流动中擅自离职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8-15 生效日期: 1987-08-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北京市人事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发布文号:

各区、县委,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
  我市人才流动工作的开展,对新技术的传播、城乡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在1985年京组发(85)4号文件《北京市关于促进专业技术干部合理流动的几项试行意见》下发前,由于有关人才流动的政策尚不完备,曾出现过少数科技人员未经单位批准、擅自离职到新单位工作的现象。这些科技人员有的已被原单位开除、除名有的虽未做处理,但至今没有转移人事关系和档案。这是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为进一步推动人才合理流动,根据国发[1986]7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现将对人才流动中擅自离职科技人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在中央提倡人才合理流动以后,至1985年9月底以前,科技人员因擅自离职流动到其他单位工作,而受到开除、除名处理的,一律予以撤销,并按以下精神重新处理。
  1、对离走前工龄超过5年、流向合理的科技人员,若他们在离走前曾提出过调动申请(包括先申请调动后又提出辞职的),应按补办调动手续处理。
  其余人员原则上按补 办辞职手续处理。
  2、离走前未提出调动或辞职申请,属于不辞而别,事后又未提出补办手续要求的,可按自动离职办理。
  3、对离走时私自带走原单位的科技成果、技术资料、仪器设备,侵犯原单位技术权益的,要由原单位实事求是地做出处理结论,追回技术资料、停业设备,然后才能补办手续。
  4、凡科技人员本人要求返回原单位的,现用人单位要予以放行,原单位要欢迎,关妥善安置好工作,不得歧视。

  二、1985年9月底以后发生的科技人员擅自离职问题,仍按《北京市关于促进专业技术干部合理流动的几项试行意见》办理。若处理不符合《试行意见》规定的,按《试行意见》予以纠正。

  三、档案转移。
  对人才流动中科技人员的档案,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移,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扣压或拖延转移时间。
  批准调动的科技人员,其档案及行政、工资关系按职工调转有关规定转移到至新单位。新单位是乡镇企业、城市集体企业或民办机构的,转至其所在地的区县人事部门,原单位要负责将转移情况通知科技人员本人和现所在单位。
  批准辞职的科技人员,其档案由原单位转至新单位或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并将转移情况通知科技人员本人。
  按自动离职办理的科技人员,其档案转至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档案转移一般要在3个月内完成。
  档案转移至街道办事处的,各用人单位经科技人员本人同意后,可持单位人事部门或上级人事部门的介绍信至街道办事处提取档案,办理有关录用及聘用手续。街道办事处向接收单位转移档案及录用、聘用科技人员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并不得以任何借口扣压他们的档案。

  四、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在通知下达后尽快将需要重新处理的人员处理完毕。
  今后,科技人员流动,必须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和劳动纪律,按照北京市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各用人单位在录用科技人员时要严格遵守国家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
198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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