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外管发字[1992]452号
(2002年3月20日发布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将本文废止)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转变政府职能,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加强对外地进京务工人员的宏观管理,现将有关下放使用外地进京务工人员部分权力通知如下: 一、各用工单位在经过批准使用的外地进京务工指标内可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的需要、企业用工特点、技术标准等要求自主选择招用地区和务工人员,不再受使用地区范围的限制。
二、为促进本市发展农业的需要,对远郊区县范围内的县属、市属农林、牧、渔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生产第一线所使用的外地进京务工人员,可在年底指标外,由各区县劳动局、市属主管局、总公司自己决定用工数量,对于超过计划指标部分需向市劳动局备案,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外地进京务工人员做工证》。城区及近郊区其他部门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继续完善劳务合同。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加强对外地进京务工人员的管理,提高管理水平,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调动劳动力输出地区的积极性,维护用工单位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各用工单位应继续认真按京劳外管发字(92)第61号文件通知的精神签定劳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