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4]07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68号《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文中“第二条第1、2两款所列示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一年汇缴一次或分季预缴的办法”的规定,本市暂按一年汇缴一次的办法执行,不分季预缴。
过去有关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1994年12月17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