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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饮食业实行以票管税征管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27 生效日期: 1998-08-2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地税发[1998]238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饮食业实行以票管税征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及时与省局联系。
附件:黑龙江省饮食业实行以票管税征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业税收下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饮食业的纳税人均使用黑龙江省饮食业定额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定额发票)和黑龙江省饮食业剪裁式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剪裁式发票),实行“以票管税”征收管理办法。原“黑龙江省饮食业统一发票”作废。


    第三条    饮食业税收征收管理实行“以票管税”办法。即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和上年纳税情况,核定每一纳税期购领发票的数量,第二次领购发票时,缴清上一次领购发票所开具的数额而计算的税金。并依据企业经营规模核定不开据发票的最低税收定额,实行“以票管税”征收和定额征收相结合的征管办法。纳税征期仍执行按月申报的征管办法。


    第四条    实行“定额管理与以票管税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办法。即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饮食业经营状况、营业额大小确定不开票营业额,依据适用的综合征收率核定纳税额,按月缴纳应纳税款;开具发票部分,实行“以票管税”办法,定额部分做适当调整。


    第五条    综合征收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饮食业实际情况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确定。


    第六条    综合征收率所含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率所含税种以外的地方各种税费仍照常征收。因实行“查帐征收”不能执行综合征收率的纳税人,应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第七条    定额发票和剪裁式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就餐的法定报销凭证,除此以外的各种票据,一律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消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地方税务部门在实施发票检查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八条    饮食业纳税人必须按规定领购、使用、保管、缴销所用发票,并指派专人负责发票的管理,不得以其他任何票据代替发票。


    第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饮食业发票的领购、发售、使用、缴销等工作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纳税人用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纳税人必须依法接受地方税务机关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一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前期应纳税金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发售发票,待缴清前期税款后即可发售。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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