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改革劳动制度中一些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3-28 生效日期: 1987-03-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87)财工字第14号《关于国营企业改革劳动制度中一些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与我局(86)财工管字第836号转发的财政部(86)财工字第490号《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财务处理规定》一并执行。
  关于国营企业应缴纳的待业保险金,《补充规定》中明确应在“企业管理费”或“商品流通费”项目中列支,如有的企业待业保险金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的,均应按此规定纠正。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