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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本市民政系统社会福利企业执行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11-09 生效日期: 1994-11-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管发字[1994]582号

各区、县劳动局,民政局: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市人民代表大会21号公告)、《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市人民政府(1994)第7号令)及本市社会福利企业承担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情况,经研究,现就本市社会福利企业执行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社会福利企业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自1994年6月6日起,实行失业保险制度。

  二、全市民政系统所属社会福利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企业按照健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健全职工个人,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鉴于社会福利企业的特殊情况,福利企业中的残疾职工,可暂不向劳动部门缴纳失业保险费。当这部分职工符合《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第 条规定,离开企业回到社会时,由其原工作的福利企业按照全市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一次性发给本人,具体标准市劳动局另行制定。

  四、民政系统各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民政系统所属各单位向所在地区、县劳动局按规定缴纳。具体缴费办法请按照市劳动局与六家银行下发的《关于用工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具体办法的联合通知》(京劳社发字(1994)471号)执行。

  五、非民政系统所属的社会福利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及残疾职工失业后的救济办法,按照本通知执行。

  六、请各区、县民政局、劳动局接此通知后,即抓紧时间进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首次核定工作,首次核定工作要求12月15日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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