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取缔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04 生效日期: 1994-11-0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监察局
发布文号:

    近一时期,本市出现了以多层次传销方式推销商品的活动。某些不法分子利用欺骗手段,牟取暴利。一些不明真象的人,自愿参加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造成上当受骗。这种活动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立即取缔和制止。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及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通告:
  一、坚决取缔擅自开展的多层次传销活动,凡擅自从事多层次传销活动的企业和组织者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到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实报告传销情况,接受审查。

  二、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或参加多层次传销活动。县处及县处以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或参加多层次传销活动的要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如实报告,并将从事传销活动中取得的不正当收入退出;保证不再从事或参加多层次传销活动,违者按有关规定予纪律处分。

  三、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及未经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盈利为目的的传销人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在违法从事多层次传销活动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个人自负。

  四、从事多层次传销活动的企业应立即对现有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隐匿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执行本《通告》过程中,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防止不法分子借机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