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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个人有偿提供农用机械服务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14 生效日期: 1998-08-1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地税发[1998]226号
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民个人有偿提供农用机械服务所得是否征收所得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农民个人为他人有偿提供农业机械服务所得可比照国税函[1998]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场职工个人提供农用机械服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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