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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1-09 生效日期: 1987-01-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委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政府农林办;北京市计委
发布文号: 京计农字[87]078号


  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乡镇企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地发展,特制定以下有关政策:


一、完善企业的经营承包责任制
  1.乡、村集体企业一般实行集体承包、厂长负责。承包指标要完备合理,并应有合同解除、中止及违约处理等内容。对大型骨干企业承包期原则上不少于四年。要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2.正确处理乡(村)和企业的关系。乡(村)集体企业实行多种承包形式,一般可采用“利润基数包干、超利分成”,“基数留成、超利分成”,“全额利润分成”或“利润递增包干、超额全留企业”等不同形式。规模小、生产不稳定的企业也可实行大包干,上交利润定死,一定几年不变。不论实行哪种形式,乡(村)除按合同从企业提取税后利润外,一般不得无偿占用企业资产或向企业另行摊派资金,并按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逐步把经营决策权、生产指挥权、职工录用辞退权和职工收入分配权等下放给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人代表,乡(村)不要干涉厂长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但企业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长期亏损的小型集体企业可以承包或租赁给个人或少数人,个别的也可拍卖。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区)自定。

  4.各县(区)要选择若干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为逐步实现乡(村)从企业中按公股分红和提取附加代替企业上交利润创造条件。试点企业的条件是:企业有一定规模,管理工作基础较好,产供销稳定,领导班子较强。具体做法由各县(区)参照京政发(1986)136号文件制定。

 

二、深化企业内部改革
  5.乡、材集体企业要把承包指标和经营目标逐项分解,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6.企业内部分配要兼顾国家、集体、职工三者关系,职工分配要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其增长速度必须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速度。企业内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可以实行“定额基本工资、超额计件奖励”,“工资部分浮动、奖金全浮动”,“全额计件、工资奖金双浮动”等多种分配形式,把职工的劳动报酬同个人的劳动成果挂起钩来,切实实行多劳多得、拉开档次。企业之间职工的分配水平也要切实同企业经济效益挂起钩来,克服企业之间的平均主义。厂长报酬要与企业发展状况及所创利税挂钩。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厂长收入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可按企业所创利税划分档次,但厂长报酬最多不得超过职工平均收入的二倍。经营不善、利润下降的企业,厂长收入不得高于职工平均收入。

  7.从1986年起,区、县人民政府自行决定是否征收乡镇企业奖金税。

 

三、建立“以工建农”基金
  8.为稳定农业、加快农业现代化,除乡镇企业由税后利润中上交乡(村)用于补农的资金以外,以1986年为基数,将乡镇企业新增加的所得税由区县财政全部或部分退库,由县政府统一掌握,作为“以工建农”基金的一部分。具体比例和实施细则由县(区)自定。

 

四、增强企业财力
  9.乡、材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一般要有60%左右留给企业,其中职工奖励部分不得超过企业留利的1/4;上交部分必须留有一定比例的更新发展基金。折旧基金,至少应有70%留给企业。凡达不到上述规定的,银行不予贷款,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停借或收回周转金。

  10.固定资产年折旧率一般按8%提取,特殊情况需要加速折旧的企业,经县(区)财政部门批准,可按10~12%提取。

  11.乡、村集体企业的大修理费用一般按实际发生额直接计入成本,一次摊销影响成本过大的,可以分期摊销。乡、村集体骨干企业,经区(县)财政部门批准,可以提取大修理基金,全部留给企业。

  12.乡、村集体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0.1~0.5%提取业务活动费,计入成本。各企业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县(区)财政部门审定。

  13.乡、村集体企业经县(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措项目,如要使用银行专项贷款和设备贷款,需经当地税务机关同意,可用该项目投资后新增利润税前归还贷款本息的60%。对效益好还款及时的,经市税务部门批准,可放宽还贷比例。以税还贷所增加的资产,作为“国家扶植基金”处理,不准用于职工分配。

  14.新办企业,从取得收入的月份起,年利润在1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一年;年利润率在5%以下的,免征产品税(含营业税、增值税)一年。企业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占现有固定资产30%以上的,其新增加的收入和利润,免征产品税和所得税各一年。

  15.37个山区贫困乡所属的乡镇集体企业1987年再免征所得税一年。民族乡的乡村企业1987年免征所得税一年。免征税款留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不准用于职工分配。

 

五、建立县(区)乡镇企业发展基金
  16.县(区)每年要从财政收入中拿出一定数额资金,作为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骨干企业和扶植贫困乡发展乡镇企业。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由县(区)财政局掌握,限期归还,周转使用。

 

六、鼓励企业出口创汇
  17.出口创汇企业的出口产品所创利润,减征所得税30%。

  18.凡产品直接出口的企业,所创外汇额度12.5%留给企业(包括联营企业);凡产品间接出口的,按情况至少有5%留给企业。外汇留成由县(区)代管和统一结算,同时将留成额度通知创汇企业。创汇企业在使用外汇时,给予优先安排。县(区)调剂使用外汇额度时,使用单位应给创汇企业经济补偿。

  19.凡与外商合资的企业,其工商统一税和所得税收缴后,由市财政按季全部返还县(区),作为县(区)财政收入。

 

七、加强质量管理,鼓励企业创优
  20.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骨干企业要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凡在市场独立出售的产品,必须有标准、有工艺、有商标。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县(区)乡镇企业局有权令其限期改进,直至停产。获部、市优质产品所创利润可分别减征所得税10%和5%,如免去优质产品称号,应立即停止优惠。

 

八、促进横向联合
  21.京发(1986)19号文件和京政发(1986)1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乡镇企业。

  22.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新建.扩建联合企业,或自建企业,其基本建设,凡不需占用耕地或占用非耕地15亩以下,符合规划、环保要求的,位于750平方公里以外的,由县(区)政府审批,报市计委备案;位于750平方公里以内的,在征得规划及环保部门同意后,由区政府审批,报市计委备案。

  23.远郊县(区)在发展跨省市(包括中央单位)横向联合中,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使用本县(区)自然减员指标,安排个别人落户。

 

九、加强物资供应和产品推销工作
  24.物资部门分配给乡镇企业的物资,要与同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列入市计划的重点产品所需原材料、燃料要相应纳入市物资供应计划。市物资部门所属各贸易中心经营的产品,乡镇企业应优先选购。

 

十、关于妥善解决乡镇企业发展与“占地转工”的问题
  25.因占地转为国家职工的乡镇企业人员,除转为居民户口外,允许以国营或城市集体职工的身份,留在原企业工作。“占地转工”人员调出乡镇企业时,仍为国营或城市集体职工。工资按“转户招工”时定的级别(如遇到工资调整,按调整后的级别)转出。根据谁接受“转户招工”安置费、谁负责按国家规定发放退休金的原则,允许企业接受安置费。

 

十一、鼓励人才流动,提高企业素质
  26.国营企事业和科研单位的职工、干部,本人自愿,所在单位同意,允许停薪留职到乡镇企业承包、租赁、领办企业或到县(区)、乡主管部门工作,其人员的工资和劳保待遇,由聘用单位和本人双方议定。国营企事业和科研单位的在职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后,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帮助乡镇企业工作。利用个人成果的,所得报酬归已;利用单位成果的,所得报酬交给单位后,由本单位酌情分给本人。

  27.乡镇企业聘用国营企事业和科研单位退休干部、职工,被聘人员的单位不得干涉,并应保证他们的退休金及其劳保待遇。

  28、为了稳定队伍,在乡镇企业中逐步实行专业技术干部职称评定和聘任制度。技术员、会计员、统计员和经济员由县(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考核评定;
  助师由县(区)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考核评定;师一级由市乡镇企业局考核评定。企业聘任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待遇从优,助师、师最低分别享受本企业中层干部、副厂级待遇。

 

十二、加强宏观指导,理顺行业结构
  29.各县(区)要从本地区农村经济和综合发展的情况出发,加强对乡镇企业的宏观指导;要本着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合理布局,统一规划的原则,进一步加强行业指导;要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调整产品、行业结构,逐步建成具有本地区特点的骨干行业,发展一批名优产品。

 

十三、健全和完善管理机构
  30.各县(区)要充实加强乡镇企业局(乡镇企业经委),各乡镇企业专业公司、行业协会都要接受乡镇企业局的领导或指导。乡镇企业局负责各类企业的生产、财务、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上报或抄报上级和有关部门。

  31.加强、充实乡一级的企业管理机构,使之对全乡各类企业做好指导、管理、协调、服务工作。乡一级企业管理机构,要设立专职统计员、会计员,负责各类企业的统计、财务工作。

 

十四、其它
  32.具备集体企业条件的联户企业,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3.本规定自正式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市过去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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