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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27 生效日期: 1998-07-2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地税发[1998]200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要求,结合年度执法检查,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清理,并将清理情况(主要是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务必于1998年8月20日前报省局法规处。届时如本地区的执法检查尚未搞完,可将阶段性情况报来,以保证省局如能期汇总各地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省局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不走过场,确保将国家局《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6月29日 国税发[1998]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税,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要求如下:
  一、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的过程中,要紧紧围绕完成和超额完成工商税收收入任务这一中心工作,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努力实现工商税收比上年增收800亿,力争增收1000亿的奋斗目标。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按照《通知》中加强依法治税的精神,认真做好1998年的税收执法检查的组织工作,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对《通知》中指出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确保不走过场。
  三、加强地方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查备案工作。对超越税收管理权限和违背国家统一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朽,并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四、各地对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各类税收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并将政策调整建议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在作出统一规定前,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超越权限自行制定税收政策。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擅自减税、免税,擅自延长缓交税款的法定期限和有意混淆入库级次侵占中央税收的,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除如数补交税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的六条要求,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认真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清理,将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逐级向上级机关如实报告,以便于各地区、各部门按期向国务院报告。
  七、各地将检查清理情况务于1998年8月底前报告总局。
附件: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产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1998年3月12日 国发[19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4年进行的税制改革,进一步强化了税收法制,严格了税收减免,明确了税收管理权限,在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贯彻产业政策,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推动企业改革,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一些地区和部门在执行税收政策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擅自变通国家税收政策,越权减免税;有的随意批准缓税、欠税;有的实行“包税”,有的征收“过头税”。这些问题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献身税秩序,影响了财税体制的巩固和完善。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下简称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现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治税,依法理财,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解释税收政策,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除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的管理权限已明确下放到地方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对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各地可以提出调整和完善的意见并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但在国务院决定之前,各地一律不得自作决定。
  二、民族自治区域内的税收政策,要与全国保持一致。对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制定的某些税收优惠政策,也要从严控制减免的范围和数额,不得越权批准减免。各民族自治区政府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须报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备案,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授权财税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三、坚持依法治税,加强减免税管理。减免税收必须依照税法规定执行,任何超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的减免税必须立即纠正。对地方税的减免,也要在中央授权的范围内办理,不得自立章程,自行其事。凡未经批准擅自减免税收的,一经查出,除纳税人如数补缴税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正确履行国家税法赋予的职责,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严禁各种形式的“包税”。要坚决杜绝以缓代欠、以缓代免的现象,严禁以任何理由豁免纳税人的欠税,凡已经豁免的欠税,要限期追缴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批纳税人级缴税款申请,不得擅自延长缓缴税款的法定期限。要坚决纠正收“过头税”的做法严禁按人头、土地面积平均摊派税收。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分税制的规定,严格税收入库级次。对有意混淆入库组次、将中央税收作为地方税收入库的,除如数追回侵占的收入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六、加强税收法制建设,维护国家税法权威。财政、税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积极做好税收政策的监督检查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对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以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堵塞税收收入流失漏洞。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领导要牢固树立税收法制观念,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财税正常秩序出发,进一步加强对财税工作的领导,支持财税部门依法组织财政收入,强化税收征收管理,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凡违反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政策的,都要立即纠正。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这次清理检查情况于9月底之前报告国务院,并抄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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