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管发字[1994]558号
(1999年11月16日发布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1999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将本文废止)
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市人民政府(1994)第7号令)(以下简称《规定》),你公司系统所属各企业自1994年6月6日起,全面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所属企业核定、收缴失业保险费的工作,按市政府《规定》及市劳动局有关文件规定,由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负责落实。即:由总公司负责核定所属企业应缴失业保险费并按季度上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银行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具体要求按我局京劳管发字(1994)364号、京劳社保发字(1994)471号文件执行。
二、考虑到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所属的16个国营农场生产、经营的特点,需大量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因此,在核定收缴失业保险费时,可扣除经市劳动局批准使用的外地农民工及本市农村劳动力的人数。总公司系统其它单位一律按全部职工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鉴于1987年10月15日,市劳动局曾在《关于国营农场是否执行职工待业保险问题的批复》中明确“16个国营农场暂不执行待业保险……”的历史情况,又考虑到国营农场生产、经营及财政管理的特殊情况,故此次16户国营农场暂不补缴失业保险费,以后如何补缴,另行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