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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审批权限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4-27 生效日期: 1992-04-27
发布部门: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进行改革试点的大中型企业:
  京计基字(1992)第443号《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下发给你们,为便于在实际工作中操作和执行,现制定《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审批权限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下放部分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由区、县、局(总公司)和进行改革试点的大中型企业在规定的权限内自行审批的内容,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技术改造项目,由区、县、局(总公司)和进行改革试点的大中型企业在规定的权限内自行审批的内容,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属于市经委系统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办法,由市经委确定。
  3.各单位自行审批的建设项目,要符合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的内容和首都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自行审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自筹资金,包括以下内容:
  1.区、县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含市计委“切块”下达给区、县包干使用的市财力投资)。
  2.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可用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各类自有资金。
  3.中央、部队和外省市单位与我市地方单位合建生产性项目(含商业、餐饮业)所吸收的建设资金。
  4.通过金融系统发行建设债券所形成的资金。
  5.发行股票的收入。
  6.以下的建设资金也视同自筹建设资金:
  (1)商地方金融机构安排的国内自贷自还贷款、租赁资金。
  (2)国外赠款及经国家或市审批同意使用,但不用市担保的自借自还的国外贷款。

  三、凡土建工程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重超过50%的技术改造项目,应纳入基本建设项目并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四、市计委切给区、县包干使用的市财政投资,由区、县政府统筹安排,按《暂行规定》所指定的投资方向使用。

  五、《暂行规定》中确定不能自行审批的六个方面的建设项目,按附件一的目录执行。如确需建设的,区、县、局(总公司)报送市计委审批。进行改革试点的大中型企业的项目,按隶属关系由主管区、县、局(总公司)上报。

  六、自行审批的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自行审批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由各区、县、局(总公司)商同级税务部门审核确定。

  七、对违反规定被市计委否决的建设项目,区、县、局(总公司)和进行改革试点的大中型企业不得再进行建设,否则将按《暂行规定》给予处罚,同时采取以下制约措施:
  1.银行不办理建设资金拨付手续和贷款。
  2.水、电、气、热供应部门不予接用源设施。
  3.规划和土地部门不办理有关手续,违章建筑要令其拆除。

  八、不向市计委备案的自行审批建设项目,一律无效,由市计委按计划外工程进行处理。
  上报市计委备案的自行审批项目,不包括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项目。

  九、今年4月10日前,已报市计委,但尚未审批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凡符合《暂行规定》自行审批条件的,一律由区、县、局(总公司)和进行改革试点的大中型企业审批。

  十、按规定自行审批的建设项目,其年度投资规模要纳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以下办法办理:
  1.各区、县、局(总公司)于每年的10月底以前,向市计委申报下年度本系统自行审批项目所需投资规模。年度计划下达后,需追加安排的投资规模,可以随时向市计委申报。进行改革试点的大中型企业自行审批项目所需的投资规模,由主管的区、县、局(总公司)核报市计委。
  2.市计委根据区、县、局(总公司)申报的投资规模,经综合平衡,将投资规模计划指标切块下达给各单位,由其自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改革试点的大中型企业自行审批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投资规模,按隶属关系由主管区、县、局(总公司)计划下达。
  3.列入年度计划的新开项目,要符合开工建设条件,即:初步设计已经批准;建设资金来源正当,并已经落实;水和能源供应落实;征地、拆迁及其他各项前期工作已经做完。
  4.区、县、局(总公司)和进行改革试点的大中型企业在切块指标内自行安排的年度投资计划,要报市计委和主管委、办备案,并抄送各有关单位。进行改革试点的大中型企业自行安排的年度计划,按隶属关系,由主管区、县、局(总公司)汇总上报。
  今年已列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大本的建设项目,其年度计划的调整,凡符合《暂行规定》审批条件的,由各区、县、局(总公司)和进行改革试点的大中型企业自行办理调整手续。

附件一 区、县、局(总公司)和进行改革试点的大中型企业不能自行审批的建设项目目录
  附件二 自行审批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规模申请表(略)
                1992年4月27日
  附件一
  区、县、局(总公司)和进行改革试点的大中型企业不能自行审批的建设项目目录(按行业划分)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首都实施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的建设项目①
  ──能耗高、水耗高、污染大、占地多的行业
    火力发电
    钢铁(含轧钢)
    铁合金
    有色金属冶炼
    炼焦
    基本化工(三酸、两碱等)
    有机化工原料
    电石、黄磷
    化学农药
    碳酸氢铵化肥、尿素等
    水泥制造
    粘土砖和粘土瓦
    陶瓷制品
    玻璃及玻璃制品
    耐火材料制品
    化学纤维
    制革
    纸浆和造纸
    电镀
  二、总体生产能力明显大于市场需求,进行重复建设的项目②  目前有:棉纺织、毛纺、洗衣机、电冰箱、冰柜、复印机、农膜等
  三、国家限制建设的项目
    旅游宾馆和旅游饭店等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按合理经济规模和明令淘汰的产品③
    国家要求按合理经济规模组织生产的产品有:乙烯、聚脂、烧碱、青霉素、轿车、轻型汽车、微型电子计算机、彩色显象管及玻壳、录像机(含放像机)、涤纶丝、微波炉用磁控管。
  五、为保护矿产资源,国家规定不准乱采的矿产资源
    小煤矿开采
    小铁矿开采
    黄金矿开采
  六、国家有关部门有特殊审批要求的产品
    压力容器的生产
    剧毒品、爆炸品及容易引起人身伤害的产品
    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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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①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首都实施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的行业或产品,全市要对生产能力实行总量控制。要基本保现有的生产规模,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再扩大生产能力。生产此类产品的老企业,重点是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降低能源、水资源和原材料消耗,治理污染,提高经济效益。新增生产能力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建设。
  ② 生产能力明显大于市场需求的行业和产品,是一个动态反映,市里有关部门将根据国内市场变化的情况,及时发布信息,供各单位参照执行。
  ③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按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产品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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