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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教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高等教育局、市教育局关于《关于到远郊县(区)的讲师团干部和参加一年教学工作的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0-11 生效日期: 1986-08-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文教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高等教育局北京市文化教育办公室
发布文号: 京政文教[1986]39号
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总公司,远郊各县及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高等院校:
  我市讲师团已于八月中旬成立并奔赴各远郊县(区),对于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我们在一九八六年六月十八日以京政文教(1986)24号、(86)财行字第403号文发出了《关于到远郊县(区)的讲师团干部和参加一年教学工作的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考虑到参加讲师团人员去远郊县(区)工作的实际困难,现对《暂行规定》做如下修订和补充:
一、 将《暂行规定》第三条“每人每月固定补助四次往返的郊区专线汽车、长途汽车和火车费,但每月最高补助额不得超过八元”,由原单位补助,改为四次往返车费超过八元的,按实际金额补助。
二、 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暂行规定》第五条“他们在远郊县(区)工作期间,由原单位按实际天数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八角”,改为由原单位按实际天数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一元五角。
三、 鉴于远郊县(区)条件比较艰苦,市政府决定,每人一次性发一件防寒棉大衣。
此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四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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