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筹办发字[1992]15号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京财预(92)206号〉和《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有关人员补贴的补充通知》〈京财预(1992)315号〉精神,保证参加退休基金统筹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统称退休职工)粮价补贴的及时足额发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已参加我市退休基金统筹的退休职工,自今年4月1日起,每人每月按5元标准发给的粮食统销价格补贴,列入统筹项目,其费用由退休统筹资金中列支。各单位自5月报送4月份统筹基金《月报表》起,应将当月支付给退休职工的粮食统销价格补贴数额填入统筹基金《月报表》。其中,国营和区、县、局、总公司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月报表》第23栏填列;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粮食统销价格补贴,区、县统筹办和街道办事处分别在《缴拨月报表》第25栏、《支付月报表》第16栏中填列,并均要注明“粮食统销价格补贴”。
2.凡参加我市城镇临时工养老基金统筹已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临时工,也自今年4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给5元粮食统销价格补贴,其费用从临时工养老统筹基金中列支。分别在临时工养老基金缴拨《月报表》第9栏和临时工享受养老保险《审批表》“养老生活补贴费”栏中填列。
3.自今年4月1日起,发给参加统筹的在职职工每人每月5元粮食统销价格补贴列入工资总额后,作为计提退休统筹基金的基数。
4.由于离休人员未增加我市统筹,因此,发给他们的粮食统销价格补贴,不得列入统筹。
5.本通知由市统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