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做好原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以下简称转型)的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经营(包括在商店设专柜、将企业产品批发给国内批发商或零售商、自开店铺)。
二、转成店铺经营的企业,分为雇佣推销人员(系指非企业正式雇员,通过为该企业推销产品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和不雇佣推销人员两类。
三、转型为不雇佣推销人员企业的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转型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合法批准设立;
2.企业必须是生产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3.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无违法行为并已通过1998年联合年检。
(二)转型程序:
1.合同、章程或批准证书中明确传销或直销业务的企业
(1)企业投资各方需修改合同、章程;
(2)将合同、章程修改协议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换发批准证书;
(3)企业凭换发的批准证书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合同、章程或批准证书中无传销或直销内容的企业可直接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转型为雇佣推销人员企业的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转型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第三条第(一)款三个条件;
2.企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不包括设立销售分支机构的投资);
3.企业外方投资者以从事直销业务为主。
(二)转型程序:
1.企业投资各方根据转型方案的原则修改合同、章程的有关条款;
2.企业将合同、章程修改协议依法律程序报外经贸部(转型方案一并上报),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内贸局,外经贸部征求上述两部门意见后依法予以审批,并对获批准者换发批准证书;
3.企业凭换发的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企业转型方案应符合以下原则:
1.企业必须有店铺,明码标价;
2.企业须制定符合国家各项法规要求的售后服务及顾客退货制度并予公布;
3.企业应同推销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推销人员在劳务合同授权范围内推销企业产品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企业承担;
4.推销人员的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推销人员应具备原劳动部、内贸部颁发的《推销员职业技术技能标准》(劳部发[1997]10号文件)的基本要求;
5.推销人员不能从企业买断产品,只能按自己直接推销的产品金额计酬;推销人员推销价格应与店铺零售价一致;推销人员只能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最终消费者。
6.销售管理人员必须为企业正式职员。
五、政府印发统一的推销人员证。
六、要求转为销售其它企业产品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单体店和连锁店),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七、对转型企业设立的销售分支机构需重新审核。分支机构是非独立法人的机构,必须自开店铺推销本企业自产产品。
八、对转型为不雇佣推销人员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接到申请后一周内完成各项手续。对转型为雇佣推销人员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接到地方外经贸部门上报的全部申报材料后,一个月内予以批复。对上报材料符合上述规定的,批复后15日内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外经贸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内贸易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