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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国营大中型企业开展优化劳动组合安置富余人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3-03 生效日期: 1992-03-03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发[1992]11号

(2001年11月26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将本文废止)
  为支持国营大中型企业开展优化劳动组合,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第三产业,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为了安置优化劳动组合富余人员,新开办符合社会需要的第三产业中的商业、服务业、饮食业、修理业以及其它行业的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集体企业,安置富余人员达到6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征所得税一年的照顾。免税期满后,纳税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

  二、为了支持兴办上述企业,各单位可用一部分国有资产,开办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对这部分国有资产,应实行有偿转让或有偿使用,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转让价值或资金占用费。企业开办初期,如确有困难,可经过批准,在一定时期内减免资金占用费。

  三、企业为了安置优化劳动组合富余人员,新开办上述企业,凡符合社会需要而企业又具备经营条件的,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时,可不受行业限制,一业为主,兼营其它。在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时,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商品,支持鼓励企业放开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优先办理,加速审批。

  四、市政府决定,每年从待业保险基金中,拿出500万~1000万元,用于支持开办第三产业贷款贴息和少数特殊困难企业富余人员的生产需要,由市劳动局会同市经委等有关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五、继续执行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政策。如企业用富余职工顶替计划外用工和农民工的,这些计划外用工和农民工的工资,又已核定在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内的部分,留给企业,不再核减等。

  六、允许企业优化富余人员按1%或略多一些比例到社会待业。符合领取待业救济金条件的,要发给待业救济金。对于要求自谋职业的,可以将应领取的待业救济金,一次发给本人,支持其自谋职业(已“上船”的企业中,有25户企业仍按合同规定,富余职工到社会待业,可不受1%比例限制)。
  以上政策,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根据企业优化劳动组合发展的需要,市政府还将研究制定若干政策,陆续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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