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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废旧造纸原料回收市场管理的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2-20 生效日期: 1991-12-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计委
发布文号: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经委、商委〈关于整顿本市废旧造纸原料回收市场,做好卫生纸生产供应工作请示〉的通知》(京政发(1990)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废旧造纸原料回收市场管理,堵住造纸资源非法外流,支持本市工业生产,做好本市卫生纸的生产供应工作,满足居民生活的基本需要,现制定加强本市废旧造纸原料回收市场管理的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执行对全市废旧造纸原料市场统一管理的职能。本市工矿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商店,以及中央和各省、市、国外驻京机构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废旧造纸原料(包括:纸张的边角余料、残次纸张、报纸、书本、期刊杂志、报废的办公用纸、各种包装纸和纸箱、落地纸及各种报废纸张和纸制品等),除具有保密性质的废纸和已同造纸厂定点挂钩的印刷厂产生的废纸边仍按原规定执行外,其余统一由市供销合作总社所属各区、县物资回收公司或由其委托代购点收购。

  二、市供销合作总社所属物资回收部门根据“先利用,后回炉”、“先本市,后外埠,就近就地利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废旧资源,对能直接利用的废旧造纸原料,可直接供应给使用单位。

  三、允许个体商贩走街串巷收购城乡居民的废旧造纸原料。个体商贩必须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个体商贩办理营业执照,经当地回收部门审查后,报区、县工商部门审核批准。个体商贩收购的废旧造纸原料可售给当地区、县物资回收公司,也可到北京市废旧物资交易市场交易。

  四、在本市已建的废旧物资交易市场内,可以从事废旧造纸原料的收购业务,所收购的废旧造纸原料,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统一交售给当地物资回收部门。当地物资回收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交易市场的管理,逐步纳入行业管理渠道。当地政府、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

  五、本市第一轻工业总公司的各造纸企业所需废旧造纸原料,由市一轻工业总公司和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及时平衡协调,供需衔接每年不少于两次,在满足本市生产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造纸原料剩余部分可以调剂给外省市,原料不足时,供销社应积极协助造纸企业组织外埠采购。

  六、为确保本市造纸企业的生产需要,本市废旧造纸原料严禁擅自通过各种渠道外运、外流。凡确属支援外省市的,经办单位应事先提出申请,由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提出意见,并报请市计委、市商委、市经委共同会审后,由市供销合作总社签发“北京市废旧造纸原料外运证”方可外运。

  七、本市废旧造纸原料的收购、销售价格(包括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北京市物价局负责统一制定和管理。

  八、市工商、公安、公安交通、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监督检查。对无照收购废旧造纸原料,利用其从事投机倒把活动、盗窃销脏以及扰乱物价、市场秩序,拒不服从管理者,要依法查处。对无“外运证”擅自外运造纸原料的单位和个人,市公安和公安交通部门要予以扣压,交由工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市物资回收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各有关综合部门开展工作,并做好查处、扣罚后的接收工作。

  九、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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