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险发字[1992]676号
为了认真贯彻京劳险发字(1992)628号文件《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的通知》,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领取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从1992年1月起,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30元,并作为此次提高待遇的基本退休金的基数。
2.根据市劳动局(79)市劳险字第173号文件《关于对农转工退休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60%领取生活费的农转工养老人员,按对退休人员的办法增加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