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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填报《北京市城镇招工情况月报》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12-03 生效日期: 1992-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劳动局:
  为全面掌握城镇招工情况,准确、及时地了解待业人员招工去向及各类单位用工情况,我们将《北京市城镇招工情况月报》做了修改,并已报经市统计局批准。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此表为月报表,由各区、县劳动局于次月5日前报市劳动局。
  附:《北京市城镇招工情况月报》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一、填表说明
  1.此表为月报表,由各区、县劳动局负责招工工作的部门填报,市劳动局汇总。
  2.填报时间:每月5日前报上月报表。
  3.统计对象:被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招收并办理了招工录用手续的北京市城镇待业人员。各区、县按被招收人员档案、户口所在地统计。
  4.表内构成关系  甲栏  1=3+4+5+6+7=8+9+10=11+12+13
  +14+15+16+17+18
  宾栏  合计=中学毕业生+职业高中+定向培训
  +电大、业大、自费大学+就业转待业人员
  +其它
  二、指标解释
  1.中学毕(结)业生:指从社会上招收的,包括已做过或正在做临时工的,也包括参加过一般培训的中学毕业生。
  2.职业高中:包括从应届职业高中毕业生中招收(从学校招收),也包括已将档案转入街道、镇的历届职业高中毕业生。
  3.定向培训:指从为单位定向培养初级技术工人、熟练工人的职业技术班(校)和根据社会需要举办的专业定向职业技术培训班中招收的人员。
  4.电大、业大、自费大学:指城镇待业人员参加电大、业大、自费大学毕业后,国家不包分配的大学生。
  5.就业转待业人员:指原已被企业单位正式招用后又回到街道、镇待业人员。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濒临破产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违纪辞退职工及被企业开除、除名、辞职、离职人员。
  6.其它:指除上述人员外的其它城镇待业人员,如退学学生,劳教、劳改释放人员,随军家属等。
  7.按行业划分:指按国家统计局1985年8月15日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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