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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13 生效日期: 1998-04-1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劳动厅
发布文号:

各市、地劳动局,省农垦总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促进其健康发展,省劳动厅制定了《黑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三日
  黑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推动职业技能培训,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将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纳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举办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我省职工参加国家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职业技能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开展的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重点的、有组织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四条   职业技能竞赛应坚持公开、平等、公正的原则,并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以及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紧密结合。


    第五条   职业技能竞赛分为省级、市级和企业级。省级和市级每级分为两类,单一行业(系统)的技能竞赛为二类竞赛。企业级的职业技能竞赛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六条   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全省的职业技能竞赛进行综合管理;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技能竞赛进行综合管理。


    第七条   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省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及有关群众团体组织实施。
  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由省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会同有关及群众团体组织实施,并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由市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市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及有关群众团体组织实施。
  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由市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报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社会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按隶属关系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境外组织或境外驻我省的办事机构,在我省境内举办或与我省机构联合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劳动部批准。
  省内单位举办有境外人员参加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的举办周期根据国家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举办周期(一般二至四年一次)和我省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每一工种的报名人数全省不少于15人。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的举办周期,根据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和各市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每一工种的报名人数全市应不少于20人。
  省级和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的举办周期分别由省、市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自行确定。
  企业级的职业技能竞赛的举办时间和周期由企业根据生产需要自定。


    第十二条   省级和市级职业技能竞赛的工种范围,根据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的工种范围确定,一般为技术要求高、覆盖面广、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或行业主要专业技术工种。


    第十三条   省级和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分别按现行的国家职业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的中、高级工标准命题,也可以根据竞赛要求另行制定竞赛标准。


    第十四条   各级(类)职业技能竞赛的内容包括专业技术理论(应知)和实际操作技能(应会)两部分,并以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重点。


    第十五条   参赛选手应是思想品德、遵纪守法、职业道德良好、热爱本职工作的技术工人,必须符合竞赛规定的参赛年龄、工种技能等条件要求。?
  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的选手一般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从省级竞赛的优胜者中选派。参加省级职业技能竞赛的选手,一般由市级劳动行政部门从市级竞赛的优胜者中选派。特殊情况可通过选拔赛或根据竞赛主办单位确定的推荐条件直接推荐。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举办的,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助单位。
  职业技能竞赛可邀请公证部门公证。


    第十七条   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分企业(部门)预选赛、市级选拔赛和省级决赛三阶段。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分为企业(部门)预选赛和市级决赛两个阶段。


    第十八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要的场地、设备、经费及评定成绩所需要的检测、检验手段;
  (二)完善的竞赛组织方案和竞赛规则;
  (三)熟悉竞赛工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考评员)。


    第十九条   竞赛所需经费可采取主办单位出资、适当收取参赛费、社会赞助或向财政申请补助等多种方式筹集。
  职业技能竞赛经费应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对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的优胜者可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十一条   获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的选手,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办单位共同颁发金、银、铜牌,并优胜级劳动行政部门授予“黑龙江省技术能手”称号。
  获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的选手;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授予“黑龙江省技术能手”称号。获得第二至第五名的选手,由主办行业(系统)授予“xx年度黑龙江省xx行业(系统)技术能手”称号。


    第二十二条   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按高级工标准命题的,获前三名的选手,可颁发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获得第四至第十名的选手,可颁发技师合格证书;其余未获得高级工证书且成绩及格但未获得高级工证书者,可颁发高级工证书。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二级职业技能竞赛按高级工标准命题的,获得第一名的选手,可颁发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获得第二名至第五名的选手,可颁发技师合格证书。其余成绩合格但未获得高级工证书者,可颁发高级工证书。
  行业中举办单项职业技能竞赛的,只颁发获奖证书,不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的奖励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比省级竞赛奖励办法低一个等级奖励标准的原则,在管理权限范围内自行决定,并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的部门或承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 条、第 条、第 十九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建议责任人员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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