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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统一全省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26 生效日期: 1998-03-2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1.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屋所有人因新建、新购商品房、受赠、继承、分析、分割取得房屋和因房屋扩建、改建、用途改变及抵押、典当等原因进行的登记。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交纳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管理部门收取登记费后,其工作内容包卑鄙:房屋权属审查、现地复测丈量、绘图、建籍、立档、确权发证。
  2.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
  3.房产登记,按件计取,以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为界,每件收取50元。登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时,超出部分每平方米加收登记费0.20元。
  4.商品房交易中产权明晰的,继承和受赠房屋者系者直系亲属的,又不需要对房屋进行分析、分割、现地复测丈量的,在理行房屋权利人名变更登记时,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登记登记费。
  5.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的公有住房,登记费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6.权属证书工本费收取问题。国家计委、财政部等部门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政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各地不得收取,工本费在登记费中解决。
  7.凡为用户出具房产产权、产籍证明和咨询服务的,证明费、咨询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10元�100元/每件,在此幅度内,具体标准由各地财政、物价、房产管理部门视当地情况而定。
  8.省内各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必须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权属证书,任何部门、音位都不得私自印制和仿制。若发现要严肃予以处理。
  本通知下发后,凡省以下各级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房屋产权产籍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废止。今后,不准擅自出台房屋权属登记项目和标准,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全省各房屋权属管理部门,必须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同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纳入预算管理,由房屋权属管理部门及时足额将取得的收入上缴所在地同级国库。证明费和咨询服务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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