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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的细则(试行)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09-13 生效日期: 1985-09-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分院颁发的《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下列派遣临时出国以及赴港澳地区人员和邀请国外以及港澳地区人员来华事项(以下简称出国和来华事项)应分别报国务院和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或中央、国务院归口部门(外交部、经贸部、国家科委、文化部、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央联络部、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㈠应报国分院和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出国和来华事项:
  1、市级副职以上人员的出国事项和外国副部长以上人员的来华事项;
  2、重要的党的代表团、人大(议会)代表团、政府代表团、政协代表团;
  3与外国省、州间签定重要的协议的代表团;
  4、出席国家、政府间或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倡议召开的讨论重大国际问题、制定或修改国际公约的会议的代表团;
  5、参加和举办重要的国际体育比赛、大型或重要的艺术表演;
  6、出国举办珍贵文物展览,规模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经济、贸易、科技及其它展览;
  7、认为应报送国务院或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其它重要事项。
  上述事项,在报送国务院或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之前,均须经中央、国务院有关归口部门和外交部或中联部会签。
  ㈡应报外交部归口审批的出国和来华事项:
  1、同国外建立友好省、市关系;
  2、同未建交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人员往来(去新加坡、西柏林分别按国发(1983)25号文件和一九八四年六月十四日外交部《关于重申和修订对西柏林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办理);
  3、重要国际组织的重要官员,国际上著名政界人士的来华事项。
  ㈢应报经贸部归口审批的出国和来华事项:
  1、商谈和执行政府间经济贸易协定、议定书;
  2、参加政府间的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或贸易混合委员会会议和贸易谈判;
  3、谈判政府间经济技术援助和合作;
  4、参加或举办有关经贸问题的一般性国际会议;
  5、谈判由经贸部管理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贷款或赠款;
  6、出国举办规模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经济技术展览和在我国举办国际经济技术展览。
  ㈣应报国家科委归口审批的出国和来华事项:
  1、商谈省、市、州间的多边和双边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协定和年度执行计划;
  2、执行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的出国和来华事项;
  3、参加我国为会员国的国际科学技术组织举办的国际科学技术学术会议;
  4、在我国举办一般性国际科学技术讨论会;
  5、出国举办规模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科技展览和在我国举办规模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国际科技展览。
  ㈤应报文化部归口审批的出国和来华事项:
  1、出国和来华的中小型文化艺术团组、艺术表演、艺术展览、电影交流、文物考察、一般文物展览、图书展览;
  2、参加或举办文化艺术方面的一般性国际会议、国际比赛及其它国际性活动;
  3、开展出版、图书馆等文化部主管业务范围内的重要对外交流活动。
  ㈥应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审批的出国和来华事项:
  1、根据国家计划和双边协定,接受和派出留学人员和教师;
  2、参加和举办有关教育方面的一般性国际会议。
  ㈦、应报中联部归口审批的出国和来华事项: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有关党与党之间的出国和来华事项。
  ㈧应报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审批的出国和来华事项:
  1、由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专款安排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和来华人员;
  2、专程看望、慰问在国外留学、进修人员。
  除上述㈠至㈧条所列的出国和来华事项外,其余出国、来华事项均由市政府审批并按规定向中央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归口部门备案。
  同港澳地区的往来中,属于应报国务院和国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事项,须由国务院港澳办公室会签后再行上报;同港英当局和澳葡当局之间的官方往来,须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港澳办公室会签后,报国务院或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其它赴港澳事项中,属于应报中央和国务院归口部门审批的,由其与港澳工委联系,属于市有权审批的,由市在征得港澳工委同意后,自行审批并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备案。

  二、根据中央对出国和来华事项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我市各单位申报出国和来华事项,须由区、县、局(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业务性质报市归口部门(市外办、市经贸委、市科委)审核同意后,由归口部门上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直接上报市政府领导。

  三、各单位申报出国事项,应包括出国团组对外名称的全称、出国事由、前往国家(地区)、出国人数、人员组成、在国外(境外)停留时间、经费和外汇来源等内容;申报来华事项,应包括被邀请人所在单位全称、人数、姓名、来华事由、期限、经费、入境时间和次数及签证地点等内容。

  四、市归口部门在审核出国和来华事项时,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的通知”精神和审批权限规定办理,做好综合平衡,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派遣和邀请。对市有权审批的出国事项,由市归口部门代市政府草拟批复,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下达出国任务批件;对市有权审批的来华事项,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以归口部门名义签发邀请函电;对应报国多院或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出国和来华事项,由市归口部门代市政府草拟报告,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同意上报,待批准后,再以市政府名义下达出国任务批件或签发邀请函电;对应报中央或国务院归口部门审批的出国和来华事项(包括与港、澳地区的往来事项),由市归口部门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以归口部门名义行文上报,待批准后,再以市政府名义下达出国任务批件,以市归口部门名义签发邀请函电;对应报中央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归口部门备案的事项,亦由市归口部门负责办理。出国任务批件和签发的邀请函电,应包括第三条所列内容,出国任务批件还应加注批件有效期,并编印文号。

  五、市归口部门在审核出国和来华事项时,凡遇有涉及其它归口部门的事项,应同有关归口部门协商或会签;涉及对外政策的敏感事项,应同市外办会签。

  六、市归口部门审核范围:
  1、市外办:友好访问、友好城市间的交往及其它归口部门审核范围以外的出国、来华事项。
  2、市经贸委:对外统济技术合作、利用外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考察、谈判及培训;进出口贸易的考察、推销和展览;技术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出口(包括带有劳务性质的研修)、联合国和双边援助项目及海外投资项目的考察和派遣人员等出国、来华事项。
  3、市科委:商谈签订和执行政府间或部门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参加国际科技组织、国际科技及专业学术会议和参观科技展览、科技考察;
  邀请和派出进行科技合作研究、咨询、讲学和指导工作的专家;引进国外智力(人才),国家科委下达本市承担的科学技术引进项目;聘请外籍科技顾问及派出和接受留学、进修和研修人员等出国、来华事项。

  七、凡派人参加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权审批出国任务的全国性专业总公司以及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出国团组时,派遣单位事先须按第三条所列内容将出国事项报市归口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与上述有关部门联系,否则,地方不负担出国所需外汇,亦不办理护照、签证手续。

  八、市里过去有关出国和来华事项的规定,凡与本细则抵触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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