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6-04 生效日期: 1985-06-04
发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市税二[1985]388号

现将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和财政部对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提支手续费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明确几个政策业务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属集贸市场范围征收的产品税、营业税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外省、市来京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应在本市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均按经营所在地的适用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依照规定,代收代缴'三税'单位,自文到之日起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体经营者从五月(税款所属)起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前税款不再追补。

  四、铁道部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由海淀分局代征,税款入中央库。

  五、十三陵、八达岭特区办事处范围内的应税单位和个人暂按5%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六、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单位,提取手续费问题,应按'三税'规定办理。

  七、为了简化手续,对每次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不足一角者,不予征收。

附件:1、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2、财政部关于委托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提支手续费问题的批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