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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大庆市“绿色生态工程”建设步伐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05 生效日期: 1998-01-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庆政发[1998]14号
为加快“绿色生态工程”建设步伐,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1、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大庆市“绿色生态工程”建设规划》(庆发[1997]12号)的要求,对宜林荒地要统一规划,无偿使用,谁造谁有,林权归己;《林权证》在造林成林后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由同级政府颁发。无偿划拨的宜林地要本着先农村、后城市,先农民、后工人,先待岗、后在岗职工,先群众、后干部,先基层、后机关,先本单位、后外单位的原则进行。
  2、无偿划拨的宜林地,造林者可使用20年至70年,使用者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造林任务;期限内完不成的造林任务或改作他用的,原审批机关要收回《林权证》,林业主管部门可按每年每亩10元收取荒芜费。
  无偿划拨的宜林地,使用者可利用5%的土地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建设管理用房。
  3、个人投资营造的林木可以委托附近村民组织或个人养护、管理,林木养护标准和报酬由双方商定。个人投资营造的林木,允许继承、转让、出售。林木采伐后,可以继约继续更新造林。
  4、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公民投资造林3500亩以上,造林保存率达到80%,经市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后,公安部门可为本人及其配偶、1名未婚子女办理本市城镇入户手续。
  5、宜林荒地、采伐迹地,第一年可以种植农作物(熟化土壤),第二年即可造林。造林后的前3年内允许间种矮稞作物,收入归己,免交各项税费;3年后不得种植农作物。
  6、营造农防林占用耕地,自营造之年起免交农业税。利用宜林荒地建立果园、苗圃100亩及其以上的,3年内先征后返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免征农业特产税。
  7、林木成材后,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采伐出售,按规定纳税后,收入全部归造林投资者。每年国家规定的木材采伐限额,要优先满足个人投资者的采伐需求。
  8、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规划绿化好房前屋后的环境,管护好责任区的树木。
  9、单位或者个人投资营造的林木,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地时,由征地单位赔偿林木损失费。
  10、城市主要街路(东风路、卡尔加里路、中七大路、萨大路、东干线、西干线等)两侧原则上各有1-8米宽的绿化带用地、在其他道路用地红线内,要规划出绿化用地,任何部门不得侵占。
  11、在审批建设项目时,绿化用地面积执行市政府庆政发[1996]1号文件,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
  12、新建公路时,公路两侧植树带的好土回填要与公路建设同步进行,植树带宽度要与不同等级的公路相配套;植树台的高度低于路肩30厘米,保证雨季不被水淹。公路建成后的第二年春季,要完成植树任务,每侧不少于两行树木。
  13、城市建成区的裸露土地都要按照宜树则树、宜草则草、宜花则花的原则进行绿化,并积极发展墙面垂直绿化。城市街道两侧规定的行道树用地已被水泥、沥青等覆盖的,由“门前四包”责任者清除后予以绿化;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清除的,由绿化专业队代为清除、绿化,并收取成本费用。
  14、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今后农村和城市的造林绿化任务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下达,每年组织检查评比,排出名次,通报全市,并由市政府对全面完成各项林业生产和绿化指标的先进单位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林业事业费中列支。
  15、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农村要以农民义务工的形式参加本地的造林绿化,城镇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及其员工的义务植树活动,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出租车司机进行义务植树,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植树换土的土源。城市要推行部分义务植树力量向农村转移的办法,建设大环境绿化工程。
  16、对因故不能完成每年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经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后,按每人每年每株8元收取委托植树成本费。
  17、企业、事业单位植树用苗量的90%通过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购买本市乡(镇)自产树苗的,由林业部门给予购苗款1%至5%的奖励。
  18、造林绿化实行“一把手”绿化工程。各县、区和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每年都要抓好一个标准高、有规模的绿化典型参加评比,对获得全国或者全省名次的要给予奖励。
  19、凡没有完成年度主要林业生产绿化指标的县、区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不能被评为农业综合先进单位。
  20、对虚报造林面积或者成活率、保存率的单位,除通报全市外,撤销已获得的荣誉称号,追缴已发的资金。
  21、对乱砍滥伐、毁坏林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2、各级财政要对生态公益林建设的造林绿化工程给予投入。
  23、本规定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应用解释。
  24、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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