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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方机构担保项下外商投资企业对外金融的有关问题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7-05 生效日期: 1994-07-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计委: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计外资[1994)651号文《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方机构担保项下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为了贯彻执行《通知》精神,严格控制我市外债规模,加强对中方机构担保项下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的管理,自1994年7月1日开始,凡在我市建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合营企业名义并由中方投资者为合营企业担保或由具有担保资格的中方非金融机构或由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方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中方机构`)为其提供担保,以外国货币形式(或表现为实物形式)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对外(包括我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中长期(一年以上)融资;在我市建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由中方机构为其担保的对外(包括我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中长期融资,一律纳入我市利用外资计划规模。
  二、在国家计委安排的我市对外融资规模内,北京市计划委员会负责审批限额以下(北京市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权限范围内)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利用外资方案。限额以上项目的利用外资方案由北京市计委初审后上报国家计委审批,并由国家计委安排对外融资规模。不需中方机构担保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直接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登记备案。

  三、利用外资方案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一并提出,亦可在企业需要对外融资时单独提出。利用外资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需要中方机构担保的对外融资额、中方担保机构落实情况、对外融资的来源、用途和还款计划等。利用外资方案由项目单位提出,通过项目中方单位主管部门上报市计委。

  四、项目利用外资方案获得批准后,凭有关批准文件和外汇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中方机构对外出具的担保合同不能生效。

  五、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对外融资协议和出具对外担保函后15天内,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办理外债登记、外汇担保登记手续。同时填写“国外贷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表,进入国家计委国外贷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附:《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方机构担保项下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
199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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