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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污染扰民企业搬迁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12-19 生效日期: 1984-12-19
发布部门: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经委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计委
发布文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北京城市建设半导体规划方案》的批复精神,本市处一九八七年有一批污染扰民企业由城区行迁往郊区。为支持企业顺利完成搬迁任务,经市政府批准,在财务上采取如下措施。
  一、扩大搬迁企业建设新厂的资金渠道。搬迁企业建设新厂所需资金可从以下渠道取得:
  1.企业的自有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企业治理“三废”综合利用新产品留得资金,以及上级部门拨给的更新改造资金)。
  2.经计委、建委、以委审核批准向占用原企业地址的单位收取的搬迁补偿费。
  3.企业在迁建过程中同时进行技术改造的,由国家安排的专项资金结合搬迁经费一并使用。
  4.企业在迁建军过程中同时进行污染治理的,可从安排的环境保护基建投资和征收的排污费中适当给予补助。
  5.各总公司(局)可根据财力的可能,从集中的留得中拨给适当的补助资金。
  6.企业在停产搬迁过程中发生的搬迁费用可列入企业“营业外支出”。
  7.使用上述资金不足时,可向银行申请贷款。

  二、对使用贷款的搬迁企业,财务上衽优惠政策。
  为了减少损失,搬迁企业原则上应一边生产、一边建新厂,新厂建成后再停产搬迁。需要搬迁的污染扰民企业,自筹迁建资金不足部分,可向银行申请贴息贷款。银行按照企业的还款能力,确定还款期限。企业在建筑材料和施工力量具备的条件下,处新厂址动工兴建之日起,可用老厂实现的利润归还贷款。归还贷款的利润可桉核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每次还款额不得超过实际用款额,还款后的利润仍按原规定上交财政。个别搬迁企业利用老厂利润还款确有困难的,报搬迁联合审查注组审核后,可由新厂实现的利润归还。凡是比计划提前一个月以上搬迁完毕,并还清贷款,代面投入生产的企业,经主管财政分局批准,将提前搬迁月份新厂实现的利润留给企业,以六个月为限,留利金额最多不超过二百万无。所留利润按上级批准的比例分配“五项基金”。
  超过规定迁厂期限的,不能再用老厂利润还款,企业应写出误期的原因,报联合审查小组,经审核批准后,可由新厂实现的利润归还银行过期贷款。这部分利息一律由企业留利支付。

  三、使用贷未的企业,应填写“搬迁企业搬迁经费预算表”(见附表),一式五份,报以主管总公司(局)和财政分局核实后,送市财政局,由市搬迁联合审查小组审批。批准后,由企业送总公司一份,负责督促企业执行;送银行一份,作审批贷款的依据;送主管财政分局、税务分局各一份,负责监督还款;企业自留一份。

  四、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上述精神由市税务局另定优惠办法。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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