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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实行杭州市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责任书办法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7 生效日期: 2002-05-17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2]7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审计局《关于实行杭州市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责任书办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实行杭州市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责任书办法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重大建设项目的资金与财务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行为,确保我市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合理、有效,明确分级责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我市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责任书制度。现就我市实行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责任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责任书涉及项目的范围 
  重大建设项目指与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的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或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及其他方面依法给予优惠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责任书的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指承担重大建设项目任务的建设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建设指挥部、筹建处及其他形式的建设组织;区、县(市)人民政府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区、县(市)人民政府为一级责任单位。 
  三、责任书的内容 
  (一)职责内容 
  1、责任单位在建设资金使用过程中,要保证按照批准的建设投资计划或概(预)算,在规定的建设投资范围内,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计划规定的建设任务。 
  2、管理建设资金要遵循“三算”原则,即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要杜绝决算超概算、概算超预算情况的发生。 
  3、要以单项工程设置会计明细帐户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4、要依照《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基本建设贷款办法》、《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各专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概预算取费标准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规定等现行的财政财务制度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安排、使用、管理建设资金。 
  5、要做到专款专用,不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挪用、侵占建设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投资效益。 
  6、严格按工程概(预)算控制投资支出,不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开支范围或以其他名义增加工程费用支出。严格控制各种工程签证。 
  7、要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不私设“小金库”。 
  8、对重大建设项目,要报审项目预算,并严格按规定实施招投标工作。 
  9、工程竣工决算时,要自觉对项目设计总概算执行情况、工程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情况进行检查。要在工程竣工6个月内办理工程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后若有资金结余,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返还、处置。 
  10、要自觉接受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积极做好各项配合工作。重大建设项目完工后必须经过竣工决算审计。每年需要审计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市审计局、财政局、市建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提出名单报市政府确认。 
  (二)违约责任 
  责任单位应保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履行其职责。在建设资金使用过程中,经审计查证后,有重大违规违纪事项的,对其责任人按现行的纪律条款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将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与责任单位领导班子的年终考核挂钩。 
  四、附则 
  本意见所及责任书作为杭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目标责任书的组成部分,在责任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时一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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