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管发字[1994]286号
各区、县劳动局,民政局:
为便于复退军人自谋职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93)2号)精神,现对申请自谋职业的复退军人的档案移交、接收工作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文所指复退军人是义务兵、志愿兵和复员干部三类人员的总称。
二、复退军人档案中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一)档案材料清单
(二)入伍前档案材料
1、入伍前是学生的,档案中应有:学籍管理登记表、《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联合招生报名单》、《毕业生登记表》、体检表等;
2、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档案中除应有本条第1项的材料外,还应有:《招工审批表》或国家统一分配工作的证明材料、养老保险手册等。
(三)服役期间的材料
1、《应征公民入伍审查表》 2、(1)《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
(2)《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
(3)《军队干部复员审批报告表》
3、本人要求自谋职业的书面申请及部队批准证明;
4、服役期间被判过刑的复退军人档案中还须包括:判决书、释放证明及相关材料。
(四)其它材料
三、档案移交程序
1、复退军人档案须由北京市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在复退军人被批准自谋职业起二个月内,持介绍信将其档案分类送达劳动部门。即:
(1)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在私营企业中就业的复退军人档案移交至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
(2)对要求因私出境被批准复退的军人档案转至市劳动局开办的“北京市境外就业介绍所”;
(3)被批准自谋职业而愿意到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求职的复退军人的档案转至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存档。
2、移交档案须使用“档案转移单”;存根与回执均由档案转出单位保存。
四、档案接收工作
1、劳动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审核无误后予以接收;
2、若档案材料不全,由市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对缺损原因出具证明后,再行接收。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