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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13 生效日期: 1998-02-1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发[1998]39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6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业企业出口货物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的期限为货物报关离境日至次年的3月末前。

  二、工业企业出口货物并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后,必须于次年的3月末前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的,应视为内销,按规定申报纳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比照上述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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