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税外[1994]355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境外团体或个人来京从事文艺或体育演出的税收管理权限仍按京税外[1993]797号文执行,即由对外分局负责征收和管理。请对外分局严格按照国税发[1994]106号文明确的政策执行,其它各分局应积极予以配合。 1994年6月9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