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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固定资产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7-31 生效日期: 1993-07-3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税三[1993]229号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文件(计投资[1993]1045号ぉ规定:“军事、国防等部门的保密项目原则上也要颁发投资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的精神,现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1992]11号中的有关规定摘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凡属军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都应当发放投资许可证,只有持投资许可证才能进行建设。但属于国家、军队核心机密的工程、紧急战备工程和海岛、边防工程等,可不发放投资许可证,在下达计划时注明“免征”字样。

  二、列入军队工程建设当年年度执行计划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各类营房、后方基地仓库、陆军设防、海防、空防、二炮阵地、通情、人防、污染治理以及军需、装备修理厂、军马场等军事工程项目,以及相关的训练场地、围墙、道路、桥梁、铁路专用线、绿化、供排水、供电、供暖、供气和文化、生活、卫生、服务等配套设施和抗震加固工程,其税率均为零;离退休干部住房工程的税率,在“八五”期间亦为零。上述工程均免予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直接发放投资许可证。

  三、以盈利为目的开发经营的企业化宾馆、招待所、饭店、写字楼等非军事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公布的项目税率纳税,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后,方可发放投资许可证。

  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生产管理部、以及各大单位主管部门,分别为全军或本系统有关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部门;投资许可证发放工作量较大的,可以委托下一级相应的管理部门进行发放。其中需要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后方能发放投资许可证的项目,其投资许可证由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ぉ计委(计经委ぉ发放管理。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生产管理部在下达计划时,根据国家规定逐项核定项目税率,将核定表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并抄送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ぉ计委(计经委ぉ和税务局。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当年年度工程建设执行计划或者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后一个月内,应当到规定的主管部门领取投资许可证;需要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应当先到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然后持纳税凭证领取投资许可证。

  六、投资许可证一次发给连续使用直至工程竣工,其间每年应按规定进行年检,凡符合规定的,由投资许可证发放单位盖章后继续使用;凡一次性交纳调节税有困难,经批准可分年交纳的,年检时仍应先到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分年的纳税申报手续,尔后持纳税凭证到投资许可证发放单位盖章继续使用。凡未经年检盖章的投资许可证不得继续使用,相应的项目不得继续建设。
  以上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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