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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成人教育局转发共青团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中建立团组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7-28 生效日期: 1984-07-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成人教育局
发布文号: [84]成教字第081号

各区、县成人教育局、工农(职工)教育办公室:
   共青团北京市委组织部以京团组字(1984)7号文件发出了《关于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中建立团组织的暂行规定》。这对我市社会力量办学的组织建设是一项重要的工作。现随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转送有关民办学校。希望你们积极协助共青团区、县委在民办学校中尽快,有什么情况及时报告。
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关于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中 建立团组织的暂行规定
京团组字(1984)年7号
各区、县团委: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社会力量办学事业蓬勃发展。据统计,全市这方面的学校到一九八三年底已有一百二十多所,在校学生人数也逐年增加。社会力量办学是成人教育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也是教育战线上的一个新事物。它的出现为共青团提供了一个新的工作领域。哪里有青年,哪里就应该有团的组织。在这类学校中无疑应当迅速而稳妥地建立起共青团的基层组织。现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在工作中试行。
1.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包括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学术团体以及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凡已具备条件的应建立共青团的基层组织。
2.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中建立团的组织,是为了发挥青年在这类学校中的先锋骨干作用,充分调动广大青年教职员工、学生的积极性,促进这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团结、教育、带领团员、青年为建设四化贡献力量。
3.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团组织要在上级团组织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在隶属关系上,各区、县团委应根据实际,本着有利于管理,有利于团员、青年开展活动的原则确定。目前,凡在社会团体办的学校中建立的团组织均由所在区、县团委管理,民办学校中的团组织由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团委管理。
4.在这类学校党的组织正式成立前,可以建立团支部。团员数量较多的学校可以建立临时团委或团委筹备组,开展日常工作。
5.在这类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团员应将组织关系转移至其所在学校的团组织。在校脱产长期学习的学生团员,应将组织关系从街道及有关单位转到其所在学校的团组织,以便于管理。进行业余学习的团员的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地区或原单位。
6.对待社会力量办学的学校的学生应与普通学校学生一视同仁。对符合团员条件的青年应及时吸收入团。在不具备条件暂未建立团组织的学校中发展团员是一个特殊的问题,团市委组织部将同有关单位协商后另行决定。在这部分学校中,要求人团的青年暂由其学校所属的上级团组织负责联系,个别上级也未建立团组织的学校,其要求人团的青年也可以直接同所在区、县团委联系。
7.在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中,团员缴纳团费办法按团中央有关规定的精神办理。一般应是: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按实际收入的比例缴纳,其比例是:五十元以下的按千分之三;五十一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按千分之五;一百零一元以上的按百分之一缴纳。无收入的学生团员每月上缴零点零五元。
团支部(团总支)经上级团委同意后,可以每月留用本月团费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其余百分之五十逐级上缴。团费的使用按团中央和团市委有关规定执行。团的必要活动经费建议由团支部所在的学校从有关的费用中给予解决。
8.团员的档案材料随个人人事档案由有关部门统一管理。团员的组织关系经上级团委转接交其所在支部管理。
9.各区、县和有关单位团委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当前特别要注意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对这类学校的建团问题,建议各单位在近期认真地研究一次。要指派有一定工作能力和政策水平,办事认真,作风正派的干部具体负责给予帮助和指导。
此规定请各区、县和有关单位团委在工作中试行。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一九八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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