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房改办字[1991]第49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区、县房改办:
《北京市房改扩大试点实施方案》中规定:执行市房管局“57”私房租金标准的私人出租住房,参照所在区县直管公房租金的提租幅度调整租金,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标准0.76元。承租人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的原私房租金补贴不变,新增租金由承租人负担。
根据以上精神,现将本市私人出租住房具体调整租金办法通知如下,请各区县进行房改试点时依照执行。
第一步自1992年1月1日起,在原租金基础上提高30%,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约增加0.10元。第二步自1993年1月1日起,在原租金基础上提高60%,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约增加0.20元。第三步自1994年1月1日起,在原租金基础上提高90%,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约增加0.30元。
按上述办法调租后,到1994年使私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标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达到0.62元。单位按规定补贴后,个人实纳月租金,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约为0.41元,比调租前约新增租金0.29元。
1994年以后,私人出租住房租金如何调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