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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关于参照直管公房租金的提租幅度调整私人出租住房租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1-01 生效日期: 1991-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房改办字[1991]第49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区、县房改办:
  《北京市房改扩大试点实施方案》中规定:执行市房管局“57”私房租金标准的私人出租住房,参照所在区县直管公房租金的提租幅度调整租金,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标准0.76元。承租人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的原私房租金补贴不变,新增租金由承租人负担。
  根据以上精神,现将本市私人出租住房具体调整租金办法通知如下,请各区县进行房改试点时依照执行。
  第一步自1992年1月1日起,在原租金基础上提高30%,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约增加0.10元。第二步自1993年1月1日起,在原租金基础上提高60%,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约增加0.20元。第三步自1994年1月1日起,在原租金基础上提高90%,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约增加0.30元。
  按上述办法调租后,到1994年使私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标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达到0.62元。单位按规定补贴后,个人实纳月租金,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约为0.41元,比调租前约新增租金0.29元。
  1994年以后,私人出租住房租金如何调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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