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资发字[1990]445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
根据今年企业受市场疲软,产品销售不畅,煤、电、运涨价,各种费用增加造成生产成本上升等客观因素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突出,经济效益普遍下降的具体情况,为妥善处理工效挂钩中的问题,稳定职工队伍,给“八·五”期间生产发展打下良好基础,现对1990年国营企业工效挂钩中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1990年工效挂钩清算仍坚持按“七·五”“两保一挂”承包协议书签订的有关条款,以区、县、局、总公司为单位进行,对确因客观因素减利较大,企业难以全部消化造成经济效益下降的,主管部门应首先在行业内部调剂解决;对确因困难大,主管部门解决不了的,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加总处理。
二、根据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规定,企业工资总额要随经济效益好坏上下浮动。
1.1990年经济效益增长的单位,新增工资要按规定计提,坚持兑现政策。
2.对于受客观因素影响经济效益下降的单位:
(1)在“七·五”期间分年度和累计均完成“两保一挂”承包责任制中“一保”上缴任务的单位(其中不含动用自有资金或借用风险基金上缴的),根据上缴幅度大小,1990年挂钩工资可不下浮或略有增长。
(2)1990年经济效益下降的单位,受客观因素影响,除按规定视同完成和调整效益基数外还有困难的,各区、县、局、总公司可根据所属企业受外部影响的程度及综合效益完成等情况分类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批准,1990年挂钩工资总额可以少下浮、不下浮或略有增长。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经营性亏损的企业,工资要下浮。
(3)在市对区、县、局、总公司清算的基础上,各区、县、局、总公司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具体情况,把清算工资落实到所属企业。在落实工作中要制定办法,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
三、实行销售合格产品全额计件工资制办法的企业,1990年销售量、销售额均大于上年水平的,确因外欠货款较多,影响计提计件工资时,今年实提计件工资总额可与上年持平,货款收回以后,要按规定处理,不得重复提取工资。
四、市属集体挂钩企业工资清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