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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计委、北京市基建委、北京市财办关于加强商业服务业网点建设的补充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3-01-20 生效日期: 1983-01-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基本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税办公室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1983]6号

    一九八一年八月六日,市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加强商业、服务业网点建设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1)108号文件,以下简称《规定》)后,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积极贯彻,商业、服务业配套网点的建设工作有了明显的改善。但有些部门和单位对住宅建设中要切实配足商业、服务业网点,并与住宅同步配套建成这项关系到首都建设方针的重要问题重视不够,抓得不力,致使网点“欠账”的问题未得到很好的解决,给群众生活造成不便。同时,由于在《规定》中有的问题规定得不够具体,执行中发生了一些理解不一致、互相扯皮的现象。为了认真落实中央书记处关于首都建设方针的四项指示,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规定》精神,更好地搞好商业服务业配套网点的建设工作,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市、区、县统建和房管部门成片改建,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统建新的住宅区,都要按照《规定》同步配套建设小区级(居住一万人左右)、居住区级(居住三万至五万人)和地区级(几个居住区以上)三级商业、服务业网点。所需建筑指标、材料均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银行、邮电的配套项目所需资金由本部门负责解决。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网点配套项目所需资金,由统建单位负责。按建设地区计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网点配套项目超过住宅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的部分,所需资金由区、县财贸部门补给统建单位。为了搞好配套商业、服务业网点建设,责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根据《规定》精神,修定目前试行的“三级”配套网点的行业设置和配套比例的细则,报市建委审批,正式印发。新建住宅区建设规划方案中商业、服务业网点的布局和行业设置等,要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认真研究,力求布局合理。各有关财贸单位要及时提出网点的设计要求,送设计部门作为设计的依据。网点内部各种用房要合理安排,一般要求生活附属用房不得高于网点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扩大初步设计,要征求所在区、县财贸办公室的意见。
  规划和设计方案,按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定或送审。

  二、零星分散住宅建设,要按住宅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配套建设商业、服务业网点,所需建筑指标、材料和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市属单位自筹资金建设住宅,配套建设网点确有困难者,市里酌情予以补助。凡不具备配套建设商业、服务业网点的住宅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住宅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以每平方米三百元计算(包括拆迁、征地费),将网点建设投资拨给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统筹建设商业、服务业网点,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逾期不拨的由建设银行催交。中央和军队在京单位,还须将主要材料指标划转北京市物资管理局和建材总公司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住宅建设单位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应根据以上精神和市计委、建委下达的住宅建设规划设计或基本建设计划项目,落实网点配套办法;并由建设单位同区、县财贸办公室签订合同或协议,共同负责落实。

  三、在《规定》第二条中“由建设单位拨出基建指标、资金、材料或住宅”一句里的“或住宅”三字取消。今后财贸各单位都不得以配套网点为名向住宅建设单位要住宅。

  四、在《规定》颁发以前,各单位已建成的住宅,没有配套建设商业、服务业网点的,凡市已下达网点建设计划或已与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订有协议或合同的,仍按原计划或原协议、原合同执行。凡原来没有安排配套网点急需补建的,由市、区规划部门选址定点,责成建房单位抓紧补建。

  五、为了合理布局和建设商业、服务业网点,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会同财贸部门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要求,编制出全市地区级、居住区级(包括非新建住宅区)商业群的规划方案,经批准后执行。

  六、今后新建的商业、服务业网点用房,其产权原则上归商业、服务业单位所有,由区、县主管局、公司、社统一管理和使用。

  七、区、县财贸部门利用网点集资新建和翻扩建商业、服务业网点,由区、县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提出计划,报市计委、财贸办公室批准下达,所需建筑材料由市物资管理局和建材总公司统一解决。

  八、商业、服务业网点建设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十分复杂的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并要配备得力干部,认真做好。规划管理部门要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密切配合,按照《规定》和本《补充规定》,安排好商业、服务业网点建设。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基本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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